娃哈哈案判决凸显终身离岸信托的优势
2026年6月5日 . 8 min read香港、中国内地以及亚洲各地的家族和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的公司实体作为其业务和资产的控股实体。然而,正如我们从去年香港法院在宗继昌诉宗馥莉案(娃哈哈案)中的判决所看到的,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 离岸信托的设立和资产转移均在委托人生前完成,而非通过身后指示;
- 信托由独立的专业受托人而非家庭成员管理,避免利益冲突,例如娃哈哈集团案中,掌管娃哈哈集团的宗馥莉的利益显然与其三位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的利益相冲突,后者希望被确认为受益人;
- 所有信托结构均以正式文件形式记录,条款清晰明确,并包含信托资产的详细清单。
开曼信托提供确定性保障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其税收优惠、灵活的结构和有效的资产保护与管理机制而闻名,其法律框架基于英国普通法,旨在增强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对于寻求将个人财富与风险隔离的中国高净值人士而言,这些特点极具吸引力。一旦资产妥善放入信托,所有权即转移至受托人,从而使其脱离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并免受债权人风险、其他商业风险以及某些政治和经济风险的影响。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助力亚洲财富积累
即使考虑到CRS申报义务以及其他关于将资金从中国和其他国家转移到离岸架构的规则和限制,亚洲投资者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情况仍然有所增加。正如娃哈哈案所示,高净值家族如今认识到此类规划在保全和保护财富方面的重要性和价值。信托若在委托人生前妥善设立,则可使财富绕过遗嘱认证程序直接传承给受益人,从而避免遗产管理的延误、公开性和高昂费用。
委托人在 VISTA/STAR 信托中保留控制权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都设立了特殊的信托制度,以应对失去对底层企业控制权这一主要担忧。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VISTA 信托。BVI 的 VISTA 制度免除了持有 BVI 公司股份的信托所应承担的某些传统受托人职责。尽管 BVI 公司的股份由 VISTA 信托持有,但该公司董事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无需受托人干预。关键家族成员还可以担任“董事规则办公室委任人”,从而对 BVI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拥有控制权。因此,BVI VISTA 信托既满足了家族的继承规划需求,又保留了对相关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开曼群岛STAR信托。STAR信托是开曼群岛独有的信托形式,可根据特定目的设立,例如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福祉,以及/或为子女在海外接受教育。设立人可灵活设定信托目标和治理机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信托具有税务中立性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不对这些信托资产的收入或资本利得征税,这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的兴趣。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允许居民受托人和非居民受托人担任受托人,并且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对信托资产均保持税务中立,这对于持有全球资产的中国客户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
受托人所有权保障客户隐私
从保密和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BVI公司或开曼群岛公司的交易对手只会看到受托人作为公司的合法所有者,委托人的详细信息不会出现在任何公开文件中。这种隐私保护对于关注声誉风险或政治敏感性的客户而言是一项显著优势。
VISTA信托和STAR信托的主要区别

本文最初发表于《亚洲商业法律杂志》,原文链接如下:https://law.asia/cayman-and-bvi-trusts-chinese-high-net-worth-fa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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