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义务
更新:2026年7月28日 . 6 min read1. 目的和范围
在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LP) 仍然是封闭式基金的首选结构,主要用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基金,以及其他投资非流动性资产类别的封闭式基金。开曼群岛的对冲基金通常是开放式的,其结构通常为豁免公司或单位信托,尽管有时开曼群岛主基金结构的对冲基金中也会使用ELP。ELP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管理,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普通合伙人”),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但不得参与管理,否则将承担个人责任风险。
在本简报中,我们将概述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全部职责:(i) 其对 ELP 及其有限合伙人的受信责任; (ii) 其法定技能和谨慎责任;以及 (iii) 其行政和法定义务,包括维护有限合伙人名册、出资记录和担保权益登记册,以及向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处(“注册处”)提交备案所需文件。我们还将重点介绍一些近期法律变更和判例法发展,并列出普通合伙人可以采取的切实步骤,以降低违反义务索赔或合规失败的风险。尽管ELP是开曼群岛封闭式投资基金的首选结构,但本简报的目的并非涵盖普通合伙人在管理受监管的ELP投资基金时应注意的所有监管义务。
2. 法律框架
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责任受以下四项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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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2025 年修订版)(“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修订版);
-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适用的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条款;
- 适用于合伙企业的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但以未被开曼群岛法律取代的规则为限
3. 核心受信责任
为ELP利益诚信行事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ELP及其所有有限合伙人负有的主要受信责任是诚信义务。《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19(1)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始终秉持诚信行事,且除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应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
为ELP利益行事的要求常常引发利益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普通合伙人代表多个ELP的情况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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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ELP与其他受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ELP共同投资于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过高,导致普通合伙人的利益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悖。
- 指示ELP投资于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和/或股东/最终受益所有人持有个人权益的投资组合公司。
- 指示ELP从控制或拥有普通合伙人的人士处购买证券。
- 对ELP的资产进行估值,而普通合伙人的自身收益权益根据这些估值计算。
公平对待有限合伙人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所有有限合伙人负有受信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应公平对待每一位有限合伙人,不得为了某些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没有义务平等对待所有有限合伙人,而且普通合伙人通过附加协议给予某些有限合伙人更优惠的条款也十分常见,例如:(i) 强化的信息披露权;(ii) 最惠国待遇条款;或 (iii) 根据特定投资者的监管地位量身定制的额外陈述。仅凭这些并不构成违反受信责任。当区别对待从对某些特定条款的合理调整演变为不公平的损害时,风险便会产生。例如,如果一份补充协议试图凌驾于合伙协议的一项基本条款之上,而该基本条款作为一项涉及多方(即普通合伙人和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协议,不能通过普通合伙人与单个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补充协议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如果某个有限合伙人明知故犯地以牺牲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获益,而非仅仅被赋予一项额外的、独立的权利。
另一个例子是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时缴纳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违约补救措施(例如减少、取消或没收违约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而《有限合伙法》确认,此类补救措施并非仅仅因为具有惩罚性质而无法执行。这大大降低了被提起法律诉讼的风险。然而,如果普通合伙人在实质上相似的情况下,对违约的有限合伙人采用不一致的违约救济措施,则会产生风险,因为不一致的执行很容易使公平待遇演变为不公平损害。
以合约修改诚信义务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19(1)条缩小了“按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这一义务的适用范围。在涉及ELP的事项上诚实信用行事的根本义务是绝对的,且不得被排除。然而,专门按ELP利益行事的义务,须受合伙协议中任何明确相反规定的约束。因此ELP可以在合伙协议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在何种情况下正当地为ELP以外的其他方的利益行事。这一点对于管理存在利益冲突之委托事项的普通合伙人而言,具有实质性的协助作用。若合伙协议未作明确规定,则适用默认原则,即普通合伙人必须本着诚信原则,维护所有有限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负有受信责任,必须仅将这些权力用于其被授予的目的,无论这些目的是以概括性条款(例如,作为投资基金)还是具体条款(例如,在特定行业寻求特殊情况投资机会或执行特定策略)表述。机构投资者或种子投资者在协商合伙协议时,通常会寻求更具体、更明确的目的声明。
对ELP资产的受托责任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所有ELP的财产,包括债权以及发出和接收资本募集请求的权利,凡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由其持有的,均被视为其根据合伙协议的条款以信托方式持有的ELP的资产。受托人身份的后果包括普通合伙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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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ELP 资产中谋取秘密利益,或未经明确授权,将从这些资产中获得的任何利益或机会据为己有;
- 未披露其在涉及 ELP 的合同中的个人利益;或
- 将 ELP 资产用于 ELP 目的之外的用途。
4. 技能和谨慎责任
受信责任外,普通合伙人还负有在管理ELP业务时运用技能和谨慎的责任。该责任与上文所述的受信责任有所不同,因为普通合伙人即使完全出于善意且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仍可能因疏忽或鲁莽的管理而违反谨慎责任。
目前尚无开曼群岛法院判例专门针对ELP普通合伙人制定谨慎标准。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本身也未就此情形规定详细的标准或检验方法。开曼群岛法院在制定普通合伙人的谨慎责任标准时,可能遵循 Weavering Macro Fixed Income Fund Ltd (in liquidation) v Peterson and Ekstrom [2011] 2 CILR 203 一案中的做法,该案涉及公司董事的职责(而非ELP普通合伙人的职责),或者也可能为ELP普通合伙人制定单独的特定标准。普通合伙人对ELP的职责与董事对其公司的职责虽然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Weavering Macro 一案审议了投资基金董事的职责,并采用了一种结合以下两方面的标准:(i) 客观要素(履行该职责的人员应具备的合理谨慎、技能及努力行事的责任);(ii) 主观要素(特定人员实际拥有的任何额外知识、技能或经验)。
合伙协议通常会明确规定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标准。例如,为便于赔偿或免责条款的制定,合伙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一般过失标准、重大过失标准或“故意违约”标准。与受信责任不同,谨慎责任通常可以通过合同进行修改、加重或限制(但须遵守合伙协议的条款和开曼群岛法律的一般原则)。
由于合伙协议通常包含赔偿或免责条款,谨慎责任的实际意义通常取决于该赔偿或免责条款如何界定免责情形(通常为欺诈、不诚实、故意违约和重大过失),而非仅仅取决于普通法的基本标准。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合伙协议中关于适用谨慎责任标准的条款清晰明确。当ELP基金表现不佳,有限合伙人审查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时,合伙协议中的模糊之处往往会反复成为出现的争议根源。
5. 行政和法定义务
除受信责任和谨慎责任外,普通合伙人还根据《豁免有限合伙法》承担一系列行政和记录保存义务。这些是严格的义务,且大多不属于受信责任,但普通合伙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以下后果:(i) 面临罚款;(ii) 损害ELP的良好信誉(包括可能被注销);以及(iii) 通常被用作更广泛的指控中普通合伙人未能妥善管理ELP事务的证据。
注册和变更通知
ELP需向注册处提交法定声明(第9条声明),该声明需由普通合伙人或其代表签署,并缴纳规定的费用。第9条声明记录的内容包括ELP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办事处、存续期限(如有)以及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注册官随后签发注册证书。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10条规定,普通合伙人须将第9条声明中的任何变更通知注册官,一般情况下,变更发生后60天内须做出通知。普通合伙人变更的通知期限较短(须在15天内提交通知),且变更在提交通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逾期通知将导致每位违约的普通合伙人因持续不合规而面临每日累计的罚款。
法定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负责维护或安排维护以下法定登记册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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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人登记册。该登记册记录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成为或停止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日期。该登记册可保存在世界任何地方,但必须易于查阅,并存放于ELP的注册办事处,任何合伙人(须遵守合伙协议)以及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非合伙人均可查阅。
- 出资记录。该记录追踪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日期,以及任何返还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款项的金额和日期。该记录必须在任何变更发生后 21 天内更新,并且通常只有在获得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查阅。
- 担保权益登记册。该记录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权益的担保权益,授予人或受让人必须将此类担保权益通知普通合伙人。与其他登记册不同,任何人均可查阅该登记册。
- 实益所有权登记册。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法》(修订版)(“BOTA”),ELP属于“法人”的定义范畴。除非适用其他合规途径,否则普通合伙人(通过ELP的企业服务提供商(“CSP”))须:(1) 在注册办事处建立并维护实益所有权登记册(“实益所有权登记册”);(2) 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每一位可登记的实益所有人;以及 (3) 发出法定通知,以获取并更新其所需详情。这并非普通合伙人受信责任的一部分,而是与之并行。但若不遵守规定,普通合伙人和ELP的CSP可能会受到监管制裁,包括罚款;对于持续不合规的情况,ELP甚至可能被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册中除名。BOTA 还引入了一种其他合规途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ELP 可以采取替代途径:(a) 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为已上市实体的子公司;(b) 根据开曼群岛特定监管法律获得许可;(c) 根据《私人基金法》(修订版)(即本简报中讨论的以 ELP 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等)或《共同基金法》(修订版)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注册的基金;或 (d) 开曼群岛政府内阁未来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类别。
如果ELP符合(c)类条件,则相关普通合伙人无需建立完整的实益所有权登记册来识别和核实每位可登记的受益所有人,只需向ELP的CSP提供该类别所需的详细信息即可。实际上,这些信息通常是位于开曼群岛的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常是基金的注册代理人,或另一位在开曼群岛获得许可并居住于开曼群岛以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的人员)。该联系人必须能够在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后的24小时内提供ELP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采用此替代途径的普通合伙人应直接与CSP确认该安排,因为CSP(而非普通合伙人)负责提交所需详细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年度申报及受监管基金的CIMA义务
每年一月,普通合伙人必须向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确认ELP符合《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缴纳相应的年费。实际上,该申报表通常由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商代表普通合伙人签署。如果ELP作为受CIMA监管的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运营,则普通合伙人作为该基金的“运营人”还需对CIMA承担额外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i)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年度申报表;(ii) 向CIMA通报其发行条款的重大变更(通常在21天内);以及 (iii) 遵守CIMA的《公司治理指引声明》,该声明要求运营人除其他事项外,行使独立判断,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开展运营,并诚实守信地行事。这些CIMA特有的义务是对上述《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义务的补充,并且与上述义务不同,对于任何受监管的ELP基金来说,这些义务应该是一个单独的关注点。
代币化基金的特定义务:近期新增的法定义务包括2026年《共同基金(修订)法案》和2026年《私募基金(修订)法案》,这两项法案均于2026年3月24日生效。这些法案为“代币化”基金引入了法律框架,这些基金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包括合伙权益)由分布式账本上的数字代币表示。如果私募基金(或共同基金)的结构为ELP,且其有限合伙权益被代币化,则普通合伙人需承担以下额外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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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数字代币的发行、创建、销售、转让和所有权记录得到安全维护,并可供CIMA查阅;
- (ii) 根据基金的发行备忘录和章程文件,批准(或不批准)任何代币化权益的转让;
- (iii) 确保发行文件披露代币特有的风险(例如,网络安全和可转让性方面的风险)及其缓解措施;以及
- (iv) 每年向CIMA提供确认函,证明代币记录已得到妥善保存和维护。
6. 谁可以对普通合伙人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其义务?
《豁免有限合伙法》第33(3)条规定:“如果任何一位或多位有权提起诉讼的普通合伙人无故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提起诉讼。”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IGCF General Partner Ltd and The Infrastructure and Growth Capital Fund L.P. v White Crystals Ltd一案([2025] CIGC (FSD) 98)中,法院裁定,有限合伙人针对普通合伙人违反义务的索赔权直接归属于有限合伙人,而非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提起的衍生诉讼。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上诉中维持了这一裁决,确认有限合伙人针对普通合伙人违反义务的索赔权是直接的、可仲裁的,并且在豁免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人进入自愿清算程序后仍然有效。
这对于受信风险至关重要,因为它证实了普通合伙人不能依赖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结构、仲裁条款或清算事件来保护自己免受有限合伙人直接和迅速提出的有关违反受信责任的索赔。
7.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违约或合规风险?
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显著降低违反受信责任索赔及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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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或管理利益冲突交易。设立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LPAC”),负责监督、审议、批准或豁免利益冲突。《豁免有限合伙法》确认,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LPAC成员在履行委员会职能时,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不负有受信责任,这使得委员会机制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利益冲突管理工具。
- 制定清晰一致的政策。维持经LPAC批准的估值政策,以及统一执行的、处理违约有限合伙人的政策。
- 建立内部合规程序。建立清晰的内部流程,用于识别和上报潜在利益冲突,包括向LPAC提交报告。
- 在合伙协议中拟定范围广泛的利益冲突条款。利用《有限合伙法》允许的灵活性,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ELP以外的其他方的利益行事的具体情形,并以此界定其信义义务的范围,但始终须遵守不得排除或削弱的法定诚信义务。
- 在合伙协议中拟定信息请求范围的条款。鉴于近期Abraaj General Partner VIII Ltd v Abraaj ABOF IV SPV Ltd [2025] CICA (Civ) 8案,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该案中确认,根据《豁免有限合伙法》第22条,有限合伙人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可以获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完整信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否则合伙协议的措辞应清晰明确,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请求和接收哪些信息和文件。
- 制定直接可仲裁的违约索赔计划。根据上文提及的IGCF v White Crystals案,普通合伙人应假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直接(而非通过衍生诉讼)提起违约索赔,并且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涵盖此类索赔,包括ELP或普通合伙人处于自愿清算状态的情况。争议应对计划和保险/赔偿安排应基于此假定,而非基于对大法院诉讼或衍生诉讼程序的预期。
- 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谨慎责任标准。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就普通合伙人的技能和谨慎责任的精确检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标准(以及任何赔偿或免责条款),而不是让其被推断,以减少日后就适用标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 维护行政合规日历。普通合伙人应与ELP的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制定合规日历,以便跟踪60天(一般)和15天(普通合伙人变更)通知截止日期、一月份的年度申报表以及有限合伙人登记册、出资记录和实益所有权登记册的更新截止日期等事项。
Further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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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义务
在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LP) 仍然是封闭式基金的首选结构,主要用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基金,以及其他投资非流动性资产类别的封闭式基金。开曼群岛的对冲基金通常是开放式的,其结构通常为豁免公司或单位信托,尽管有时开曼群岛主基金结构的对冲基金中也会使用ELP。

开曼群岛的加密资产交易
本文从法定货币交易、交易所及二级市场、托管、经纪自营商、去中心化交易所、点对点交易、与匿名方交易、外国交易所等多个方面探讨开曼群岛的加密资产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