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offers the Incubator Fund and the Approved Fund as two lightly regulated, open-ended fund structures designed for start-up and emerging fund managers.
自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引入经济实质要求以来,依据BVI《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条例》(修订版)(简称“条例”)及《获准投资管理人指引》设立的BVI“获准管理人”制度已成为最受欢迎的离岸基金管理人选择。其受欢迎的主要原因在于,BVI获准管理人制度的监管要求比BVI的持牌制度更为宽松。它在许多方面与开曼群岛的登记人士制度类似。
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部(“DITC”)代表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发布行业咨询,宣布两项影响受开曼群岛经济实质(“ES”)制度约束的实体的行政变更。这两项变更涉及:(i) 停止发送ES申报的电子邮件提醒通知;(ii) 即将加强DITC门户网站的访问安全要求。
2026年7月20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在政府宪报上公布了《金融服务提供商有效合规计划规则——防范和侦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扩散融资》(“反洗钱规则”),同时公布了配套的《遵守金融制裁及定向金融制裁规则》(“制裁规则”,与反洗钱规则合称“规则”)。该等规则将于2026年9月18日生效,即自其在政府宪报公布之日起满六十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以下简称“ITA”)发布更新,确认已对虚拟综合注册及监管信息网络(以下简称“VIRRGIN”)平台内的经济实质(以下简称“ES”)批量申报功能进行了改进,以解决此前在提交ES申报时遇到的技术和系统问题。
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下称“《法案》”)规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以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下称 “境外公司”),若其注册地法律允许该公司迁册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BVI)继续运营,则可迁册至BVI,并依据该《法案》在BVI存续。本法律简报概述迁册的关键资格要求,并说明在BVI申请存续的流程。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ITA”)通过虚拟综合注册监管通用信息网络(“VIRRGIN”)引入了更新后的经济实质(“ES”)申报程序要求。同时发布的指南阐明了经济实质申报所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信托和衡平法直接源自英国法律,但根据各自作为首屈一指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已通过立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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