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加密资产纠纷救济措施概述
2026年7月16日 . 6 min read过去十年来,数字资产领域和 Web 3.0 生态系统快速发展,这意味着世界各地的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此类纠纷,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法院也不例外。BVI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涉及的当事人、利益相关者、纠纷的性质(例如违反信托义务或欺诈)以及寻求的救济措施方面各不相同。本法律分析概述了加密资产的法律地位,以及在 BVI 涉及加密资产的纠纷中可用的一些救济措施。
定义加密资产为财产
从历史上看,采用完善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BVI法院承认两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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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动产(即所有者可以实际占有的有形物品,例如珍贵的画作);以及
- 法据动产(即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无形权利或申索,例如强制执行和收取所欠债务的权利)。
数字资产既不是可以占有的有形财产,也不是可以产生可执行权利的资产。尽管如此,英国高等法院在 AA v Persons Unknown and Others[1](“AA 案”)中澄清并解释了比特币(以及其他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在 AA 案中发生了一起黑客攻击事件,黑客(第一被告)以比特币的形式索要赎金,以换取解密软件以重新访问被黑的数据和系统。最终价值 95 万美元的比特币被支付给黑客作为赎金。追踪调查显示,绝大部分比特币已转移到与名为 Bitfinex 的交易所(由第三和第四被告运营)相关的特定钱包或地址。原告寻求财产所有权强制令。法院面临的困境是,只有当比特币被认定为是一种财产,原告才有权获得所有权强制令。 Bryan 法官裁定(第 61 段):“我确信,就授予临时所有权禁强制令而言,加密货币是一种可以作为所有权强制令标的的财产形式。” 这一裁定意义重大,因为它涵盖了所有加密货币(而不仅仅是比特币)。该判决还认可了英国司法特别工作组声明的观点,该声明指出,根据英国法律,原则上加密资产应被视为财产。
英国判例在BVI具有高度说服力。AA 案例在BVI的 Philip Smith and Jason Kardachi in their capacity as joint liquidators of Torqu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Torqu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2](“Torque 案”)中被引用。Wallbank 法官在 Torque 案中指出(第 25 段): “……合理的结论是,在公司清算时,加密资产应被视为财产。”
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AA案和Torque案表明,英国法院和BVI法院在将加密资产定义为财产时都采取了灵活且更为自由的观点。定义加密资产并非仅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因为以下原因,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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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传统类别的财产相关的加害行为类似,根据既定法律原则应用的传统资产追踪工具在原则上应可供任何加密货币加害行为或盗用行为的受害者使用;及
- 如果加密资产被法庭视为财产(事实也如此),那么申索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将基于既定的所有权。
全球冻结令
在BVI的ChainSwap Limited v Persons Unknown[3](“ChainSwap案”)中,Jack法官重申加密货币是一种财产。在ChainSwap案中,原告是一间BVI公司,该公司提供允许加密货币代币在不同区块链之间转移(即跨链桥)的服务。原告计算机程序中的漏洞曾两次被身份不明的黑客利用,两次攻击间隔约一周。通过对原告跨链桥的两次攻击,黑客从以下用户和项目盗取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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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授权其钱包与桥互动的私人用户;及
- 已使用该桥为其代币提供跨链可操作性的发行数字代币的项目。
部分被盗资产被兑换成稳定币。黑客试图使用Tornando Cash(一种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混合器)来掩盖被盗代币的来源。黑客事件后被盗取的代币并非原告所有。因为原告并未主张对数字资产的任何所有权,原告未就此案申请所有权强制令。原告的请求包括针对身份不明人员(即涉嫌对包括盗窃数字资产在内的网络犯罪负责的人)的全球冻结令。Jack法官(第16段)毫不犹豫地批准了冻结令,因为“如果不批准冻结令,则存在明显的资产流失风险”。
所有权强制令
在英国案例Fetch.AI v Persons Unknown (1) Binance Holdings Ltd[4] 中,法院批准了包括一项所有权强制令和一项全球冻结令的命令。在此案中,黑客入侵了第一原告(第一申请人)在币安的账户,该账户存有多种加密货币(包括泰达币和比特币)。这些资产随后被以大幅低估的价格欺诈性地转入第三方账户,造成超过260万美元的损失。Pelling QC法官在批准所申请的命令时表示(裁决第9段):“我确信第一申请人在币安交易所账户的存入的资产应被视为财产……它们是……占有动产,而根据英国法律,占有动产通常被视为财产。”这表明加密资产属于占有动产,且英国法院将授予加密资产欺诈受害者所有权救济。
第三方披露令
在最近涉及加密货币欺诈的案件中,法院展现了批准批准原告的披露令申请的意愿,包括批准第三方披露令和银行披露令。
第三方披露令是一项法院命令,旨在要求披露被无意卷入不法行为的第三方的文件或信息,以协助对加害行为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寻求补救。BVI法院批准第三方披露令的管辖权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确认——第三方披露令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公司服务领域中日常组成部分” [5] 。法院批准第三方披露令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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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害行为必须是由最终的加害行为人实施的(或很大可能由最终的加害行为人实施的);
- 为对加害行为人提起诉讼或寻求合法补救,第三方披露令确实必要;且
- 披露令的对象第三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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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卷入加害行为而导致加害行为发生;且
- 能够(或可能能够)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对加害行为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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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披露令
银行披露令是针对持有挪用资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被挪用资金流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强制命令针对的实体披露与第三方银行账户相关的信息,因此是协助申索人追踪被挪用资产并防止其流失的有效工具。即使该命令可能违反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责任,也依然可以被批准。
银行披露令获批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申请人所寻求的信息确实有可能帮助找到或保全资产,以及法院需要权衡申请人获得该令的利益与被申请人遵守该令可能遭受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三方披露令和银行披露令是不同的命令,他们之间存在一些重叠。前者用于识别加害行为人或加害行为的证据,而后者用于保护原告的所有权权益。近期许多关于数字资产的案件都同时涉及第三方披露令和银行披露令的申请,根据法院裁定,被申请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有义务向原告披露信息。例如,在英国的 Mr Dollar Bill Ltd v Persons Unknown And Others[6]中,原告是涉嫌加密货币欺诈的受害者。为了协助追踪丢失的比特币,法院批准了针对两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第三方披露令和银行披露令,同时原告还获得了所有权强制令,以防止户口的比特币进一步流失。
第三方债务令
第三方债务令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法,使判决债权人能够直接从持有债务人资金的第三方(例如银行)处追回所欠款项。
在 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7] (“Ion Science案”)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裁定批准了首例有关加密货币欺诈诉讼的第三方债务令,该欺诈诉讼与加密货币首次代币发行(ICO)有关。原告声称,他们被身份不明的人诱导,将大笔资金投资于他们所认为是真实的加密货币产品。原告寻求追回被挪用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已被转移到两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和Kraken(“加密货币交易所”)持有的某些账户中。原告成功申请了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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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身份不明的欺诈行为实施者发出全球冻结令;及
- 根据银行披露令管辖区和/或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25.1(g)[8] 条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的披露令。
根据披露令获得的信息,经过追踪调查,申请人发现一个名为 Mirriam Corp LP(“Mirriam Corp”)的实体是用于实施欺诈行为的已冻结账户的所有者。获得的信息表明,Mirriam Corp 的账户中同时存有加密货币和现金。原告随后向 Mirriam Corp 提出申索,要求追回被挪用的款项,而Mirriam Corp 未对申索作出回应。原告之后成功申请了第三方债务令,以强制执行其判决债务。
Ion Science 案展示了加密资产现在能够像其他传统类别的资产一样被追踪和执行。
结论
上述案例和救济措施体现了普通法法院务实灵活的处理方式。现有法律原则已应用于数字资产领域,旨在应对日益频繁的涉及数字资产的网络犯罪,并授予适当的多重救济措施。法院通常允许原告对身份不明的欺诈者或黑客提起诉讼,并批准对其有利的冻结令和披露令,以尽可能地协助保全财产和追回欺诈造成的损失。
[1] [2019] EWHC 3556 (Comm)
[2] BVIHC (COM) 0031 OF 2021
[3] BVIHC (COM) 2022/0031
[4] [2021] EWHC 2254 (Comm)
[5] CIF v DLG and GIY BVIHCM2023/0050 at [21]
[6] [2021] EWHC 2718 (Ch)
[7] [2020] EWHC 3688 (Comm)
[8]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25.1(g) 条规定,临时救济包括“命令一方提供相关财产或资产的信息,包括其位置,这些财产或资产是或可能成为冻结令申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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