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公平损害索赔
2026年6月12日 . 6 min rea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然而,公司内部投票权的不平衡可能导致控制多数人以损害少数股东权利的方式处理公司事务。本文将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对涉嫌对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的行为的处理方法。
2004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BCA”)
2004 年《BVI 商业公司法》(经修订)(“BCA”)第 184I 条对 BVI 公司少数股东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少数股东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对他们造成压迫、不公平歧视或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他们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请求赔偿。根据第 184I 条,法院有权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并对公司及其控制人提供救济。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它可以发布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包括:
- 要求公司或其他人收购股东的股份;
- 要求公司或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金;
- 修改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 任命公司清算人;和
- 撤销公司或其董事违反 BCA 或公司备忘录或章程所做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法院不得根据第 184I 条对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发出命令,除非该公司或该人是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的一方。
客观测试
在任何情况下,对什么构成不公平损害的测试都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正如 Re Bovey Hotel Ventures Ltd(1981 年 7 月 31 日,未报告)中所述,申请人无需证明公司的控制者有意其行为不公平或恶意行事。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检验是观察被告行为后果的理性旁观者是否会认为该行为不公平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了使股东在不公平损害索赔中获得成功,股东还必须证明被投诉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不公平损害。
判例法
枢密院在 Yao Juan v Kwok Kin Kwok & Crown Treasure [2022] UKPC 52(“Crown Treasure”)一案中考虑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公平损害索赔的要素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Crown Treasure 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Crown Treasure(“本公司”)的事务。姚女士与郭女士已订立口头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发及经营一家豪华饭店(“项目”)。他们均持有该公司 50% 的股份(这是他们在该项目中持有各自权益的工具)。各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均需征得对方同意。郭女士于所有重要时间为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姚女士声称,她将提供大部分资金,并且需要郭女士通知任何重大决定或交易,并且需要同意所有重大决定。姚女士抱怨,郭女士在未通知或咨询她(更不用说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某些交易,锁定了她的资本投资40年,导致该公司在该项目的股权被稀释。
因此,姚女士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院提出索赔,理由是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处理方式过去和现在对她作为股东的身份构成压迫性、不公平歧视和/或不公平损害公司的。姚女士寻求救济,并要求任命公司清算人。主审法官裁定,郭女士的行为显然有不公平损害,并下令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经上诉,上诉法院部分驳回上诉,并裁定,虽然主审法官有权裁定某些行为已被证明具有不公平的损害,但他认为郭女士在其他方面违反了与姚女士的协议,这是错误的。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官任命联合清算人是错误的,并且上诉法院授予了更有限的救济来管理公司未来的行为。
姚女士成功向英国枢密院(BVI诉讼事务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英国枢密院维持了初审法官不公平损害的裁决,并恢复了对公司的清算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意味着有义务就重大决定相互通知和协商。郭女士订立还款日期为2045年的贷款协议,是不公平损害行为的例子。对姚女士的不公平损害是由于她没有机会就贷款协议的预期条款进行听证(考虑到贷款条件的繁重性质以及这些条款对其股权的影响)。
清算令作为适当的补救措施Liquidation order as an appropriate remedy
从BCA第184I条可以看出,一旦不公平损害成立,法院对于给予救济有广泛的裁量权。请愿股东寻求并经法院批准的最常见补救措施是要求多数股东收购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然而,法院不仅限于撤销该行为或纠正导致下达命令的行为。另一件英国枢密院案件,Ming Siu Hung 等人(上诉人)诉J F Ming Inc 和另一件(被告)(英属维尔京群岛)[2021] UKPC 1,除其他外,认为一旦不公平偏见成立,法院有权审视过去、现在和未来全局的现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有权考虑与公司历史以及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包括提出索赔后发生的关系)有关的事实。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没有什么是禁止的,只需要经过相关性和重要性的双重检验”。
尽管法院有权酌情给予各种补救措施,最常见的补救措施是买断少数股权,但法院也可以下达命令,任命公司清算人。如上所述,在 Crown Treasure 案中,英国枢密院恢复了清算令。尽管郭女士辩称公司清算并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因为清算令是最后手段,但枢密院维持了初审法官的裁决,即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令是适当的补救措施。主审法官认为,基于多种原因,清算令是最适当的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双方均持有该公司 50% 股份的平等股东。这意味着该案件可能属于《霍灵顿股东权利》(第 8 版)中强调的类别之一,在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情况下,该类别将证明清算令是合理的。法院也指出,霍灵顿 案中的类别并不详尽,因此并没有限制法院授予清算令的自由裁量权。
结论Conclusion
Crown Treasure 展示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处理不公平损害索赔的方法,以及如果案件事实证明该命令合理的话,它会毫不犹豫地利用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发出清算令。清算令将使公司成为争议的中心,清算人一旦被任命,将拥有广泛的权力来调查公司的事务。有些情况不需要如此严厉的救济,而在其他情况下,这是唯一适当的救济。
申请人在根据第 184I 条寻求救济之前,不仅应考虑他们所经历的不公平损害行为的程度,还应考虑所寻求的救济的商业、实际和法律效果以及被告的行为。第 184I 条下的申请需要仔细规划。透过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加说服法院批准所寻求的命令的机会,而且可以确保任何最终批准的救济都是申请人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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