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税法遇上离岸信托法:对新个人所得税规则的思考

2026年8月18日 . 5min read

离岸信托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一个为与中国内地有渊源的家族持有资产的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即便该信托完全依照离岸法律设立和管理,也始终必须在委托人所属司法辖区的税务及监管制度框架下运作。发生变化的是,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合称”该公告”),现已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及征收管理提供了专门的制度框架。

概括而言,该公告将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向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行为,直接界定为一项独立的应税事项,而非视为税收中性的安排。该公告进一步规定,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和收益,应持续归属于向信托注入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并对其征税,无论有关款项是否实际分配。在符合公告有关受控境外实体及实质经营的规定时,由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底层境外实体所产生的所得和收益,亦可能按同样方式处理。信托终止、委托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或委托人身故且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明确继承人时,还会触发进一步的纳税义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既往未清缴税务责任,该公告提供了90日的过渡性补充申报及缴税期限,具体须符合公告规定的详细适用条件。该公告特别规定,个人即便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只要其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仍在中国境内,仍可能被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规则更广泛的适用,仍需依个案事实认定。

Loeb Smith不就中国内地法律或中国内地税法提供意见,本文亦不试图解读该公告的技术细节,其中许多问题将随实施实践逐步明确。以下是从离岸法律角度,为与中国内地有关联、持有BVI或开曼群岛结构的客户提供的一些观察。

并非陌生模式

为与美国或英国等司法管辖区有联系的家族管理信托的受托人,长期以来都习惯于其母国税务机关对信托资产或收入提出征税要求,无论信托设立或受其管辖的地点在哪里。美国的委托人信托规则和英国关于境外资产转移和委托人利益信托的规则,都以各自的方式处理了委托人与母国保持联系的情况下,离岸信托结构内产生的收入和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该公告与其说是一项新规,不如说是中国对境外财富管理方式的成熟,使其更接近其他地区已熟悉的实践。

这段历史值得留意,因为即便委托人所属国日渐主张对相关财富的征税权,离岸信托仍持续发挥其核心功能,包括传承规划、家族资产整合、跨代治理的延续性,以及对委托人所属国”强制继承”(forced heirship)规则或其他司法辖区特有规则方面提供一定保护。委托人在其本国的税务地位,与信托本身的法律效力、治理及资产保护功能,二者相关但属不同问题。

两种不同的出发点

遇到此问题的客户通常处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而下一步的恰当做法也因人而异。

有些客户本身就是既有信托结构(往往设立于若干年前)的委托人,如今在中国税务处境已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询问该结构是否仍然适用。对他们而言,关键问题不在于”当时的结构是否正确”,而在于该信托按其现行条款及管理方式,在计入新的税务成本与合规负担后,是否仍能实现家族最初设立信托的目的。

另一些客户则从其他角度接触这一问题,例如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日后可能成为委托人或继承人的下一代,或作为并非自己设计该结构的受托人及家族办公室。相关规则并不局限于典型的”居民委托人信托”。其中还包含若干条款,涵盖:由非居民设立、但向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分配或视同分配的信托;名义上由非居民出资、实际由中国税收居民控制的安排;以及日后由中国税收居民继承的信托。

通常需要重新审视的情形

某些情况会使审查变得更加紧迫:(i) 自设立以来从未进行过重新审视的信托结构;(ii) 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个人或税务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可能很快发生变化;(iii) 信托持有的资产价值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iv) 治理安排(包括受托人、保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非正式地演变,但并未反映在相关文件中。这些情况本身并不指向特定的结果。它们只是表明,支撑信托结构的假设可能不再符合其当前的实际情况,这本身就是一个合理的触发因素,需要重新审视,而与税法的变化无关。

离岸角度的观察

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开曼群岛信托法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变化的需要。一个已不再适合家族现状的信托,视其条款、适用法律、可行使的权力与所需同意,以及任何适用的监管与税务考量而定,可能可以通过修订、受托人更替、重组,或在适当情形下变更适用法律或管理地来加以调整。通常情况下,这些信托下属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既定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程序进行重组、资本重组或清算。委托人所在国对某项安排的征税方式发生变化,本身并不意味着这些工具就无法使用。这只是让家庭有理由考虑这些工具是否值得使用。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通常始于家族及其中国税务顾问已就税务处境形成看法之后,此时我们协助厘清信托本身或其项下公司架构是否需要调整(如有),并依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法律推进相关变更的落实。同样常见的情况是,既有安排仍然行之有效,无需拆解调整。在任何决定作出之前,我们也乐于与中国税务顾问一同较早介入,就现有结构目前的搭建方式提供离岸法律角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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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协助

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的替代。若您需要就本法律洞察中讨论的事项获取进一步意见,请联系本人或您通常联系的Loeb Smith律师。

资深律师:杨洋
E: william.yang@loebsmith.com

杨洋是本所公司及投资基金团队的资深律师。他向基金经理、保荐人、公司及金融机构,就跨境并购、IPO 和其他资本市场交易、合资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以及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启动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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