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执行
2026年5月15日 . 6 min read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是一个非常方便使用者的司法管辖区。
《1922 年判决相互执行法》(“1922 年法”)和普通法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国判决的执行和登记。
《2013 年仲裁法》(修订版)(“仲裁法”)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不区分国内裁决和外国裁决,但区分 1958 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下的裁决(“公约裁决”)和非纽约公约裁决(“非公约裁决”)。
英国政府于 2014 年将纽约公约延伸至英属维尔京群岛。
外国货币给付判决
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将决定使用哪种程序(即 1922 年法案或普通法)来执行外国货币给付判决。
1922 年法案
1922 年法案涵盖以下司法管辖区的货币给付判决: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苏格兰;
- 北爱尔兰;
- 新南威尔士;
- 巴哈马;
- 巴巴多斯;
- 百慕大;
- 伯利兹;
- 圭亚那;
- 格林纳达;
- 牙买加;
- 尼日利亚;
- 圣卢西亚;
- 圣文森;和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22 年法案为源自上述司法管辖区之一的判决提供了简化的登记程序。为了使外国货币给付判决得到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涉及特定金额,并且就案情而言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BVI 法院必须确信外国法院对判决债务人具有管辖权,并且已正式送达。除此之外,如果判决是透过欺诈获得的,或者判决的登记违反公共政策,则登记将被阻止。
受1922 年法案管辖的司法管辖区做出的金钱给付判决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并执行,就像该判决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决一样(该判决自判决之日起将具有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决相同的效力)登记。根据 1922 年法案,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提出注册外国判决的申请,但必须提供宣誓证据,以及经过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和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如有必要)。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法院认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判决是公正且方便的,则判决可以在判决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登记。12 个月的期限可以经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允许延长。
普通法债务索赔
并非来自受 1922 年法案管辖的司法管辖区的判决无法登记。尽管如此,判决债权人通常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就判决金额提出普通法索赔,作为债务本身的诉讼理由,这样就不会重审问题。针对外国判决的此类债务索赔必须在判决生效后 12 年内启动。自利息到期之日起六 (6) 年后,任何外国判决债务的拖欠利息均无法收回。
外国判决不得被弹劾。除此之外,它还必须是针对债务或一定金额的,并且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普通法索赔是透过索赔表和索赔声明开始的。还必须包括一份宣誓书(随附经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以及(如果相关)经认证的英文翻译)。
索赔送达后,判决债权人通常可以申请:
1) 缺席判决(如未提交送达回证或抗辩);或者
2) 简易判决(基于诉讼义务原则或禁止反言原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不会再次审查外国判决的实质内容。普通法债务索赔通常不是一个漫长或复杂的过程。如果判决债权人的普通法债务索赔获得判决,则该判决与任何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决一样可以强制执行。
外国非货币判决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只有非金钱判决的间接执行。如果判决债权人的外国判决是基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认可的诉讼理由,并且可以证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对判决债务人具有管辖权,则判决债权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诉讼。由于外国判决和禁止反言原则,诉讼理由或问题不会重新提起诉讼。应该指出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索赔必须寻求确定与外国程序中确定的以及相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中提出的相同的问题或疑问。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仲裁法。
公约裁决
公约裁决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强制执行:
1) 透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2) 申请寻求法院许可。
非公约裁决
非公约裁决只可通过申请寻求法院许可来执行。
执行裁决许可
执行公约裁决和非公约裁决的要求和程序是一致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是透过附有宣誓证据的固定日期索赔表提出的。除此之外,证据必须:
• 出示裁决的原件或核证副本(以及,如果相关,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和
• 出示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核证副本(如适用)。
固定日期索赔表必须送达裁决债务人。如果裁决债务人位于管辖区之外,则裁决债权人必须在管辖区之外送达。
如果获得许可,该裁决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判决或命令具有相同效力,并且可以使用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救济措施来执行。该命令必须送达裁决债务人。裁决债务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决定。
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只有在被寻求执行的一方证明了一项公约抗辩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执行公约裁决。抗辩包括:
- 根据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如果没有指明适用的法律,则根据裁决所在国的法律无效;
- 当事人没有收到有关仲裁人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和
- 裁决尚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或已被裁决所在国或依其法律作出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暂停。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证明适用情形之一适用。
拒绝执行非公约裁决
拒绝执行非公约裁决的理由与公约裁决相同。然而,还有一个额外的理由,即法院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拒绝执行,如果它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话。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执行
一旦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决,可以透过以下方式执行:
- 押记令;
- 扣押令;
- 判决传票;
- 扣押和出售货物的命令;和
- 指定接管人的命令。
从实务角度来看,只有当判决债务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可以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资产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任何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才有效。这通常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的形式出现。最常见的执行方式是针对判决债务人拥有的相关 BVI 公司的股份寻求押记令。在程序上,这是透过将 BVI 公司加入诉讼程序并申请临时押记令(“PCO”)来完成的。然后可以最终确定 PCO。 PCO 申请无需送达判决债务人,但需要送达命令(一旦授予)。应该指出的是,判决债务人可以反对 PCO 被最终确定。如果 PCO 被最终确定,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接管人和出售令。
委任清盘人
尽管有上述规定,判决债权人也可以为判决债务人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果后者是 BVI 公司),以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未获支付为由清算判决债务人。然后,清算人可以使用清算收益来清偿判决债务人的债务,包括相关的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向判决债务人公司提出法定要求是正常的(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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