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和规则是什么?
2025年8月28日 . 5 min read开放式基金
《共同基金法》(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和《私募基金法》(适用于封闭式基金)是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监管的两大主要法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是负责遵守这些法律及相关法规的监管机构,并拥有广泛的执法权力。
《共同基金法》将共同基金定义为“发行股权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其目的或效果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并使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从投资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中获得利润或收益,但不包括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21年修订版)获得许可的个人…”提及“股权“意味着债务工具(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伊斯兰债券工具)被排除在外,发行此类工具的基金无需在 CIMA 注册为共同基金。
有限投资者基金:
监管范围扩展至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设立的主基金,这些基金拥有一个或多个受CIMA监管的子基金,并持有投资和进行交易活动。 《共同基金法》的修订意味着,某些共同基金(以下简称“有限投资者基金”)不再享有CIMA注册豁免,这些共同基金此前因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5人而免于在CIMA注册,且其中大多数投资者有权任命和/或罢免投资基金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指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具体情况取决于基金所采用的公司结构)。有限投资者基金现在必须在CIMA注册并受其监管。
审计要求:
每只在 CIMA 注册的共同基金都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账目审计,并由 CIMA 认可的审计师名单上的一家审计公司在共同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 (6) 个月内向 CIMA 提交(同时提交 CIMA 规定格式的财务年度申报表)。
单一投资者基金:
为单一投资者设立且不涉及投资者资金汇集的共同基金不受《共同基金法》的监管。然而,单一投资者的共同基金可以申请自愿注册,以获得受监管基金的身份等权益。
开曼群岛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策略、杠杆、做空或其他策略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或规定。
董事注册:
受CIMA监管的豁免公司型共同基金的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及豁免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董事(无论这些董事身处世界何地,均适用,而不仅仅是开曼群岛的董事)均须根据《董事注册和许可法》(DRLA)在CIMA注册。 DRLA使CIMA能够核实在CIMA注册基金的董事或管理人的特定信息。目前,对于属于《私募基金法》管辖范围内的封闭式基金的董事,DRLA并没有要求其在CIMA注册。但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
封闭式基金
《私募基金法》要求封闭式基金(通常指不授予投资者在收到通知后提取或赎回其基金份额或权益的权利或资格的投资基金)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注册。 《私募基金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创投基金以及以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单位信托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他类型的封闭式基金。 《私募基金法》也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或试图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的非开曼群岛私募基金。
除了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注册外,《私募基金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必须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审计
每家私募基金均须每年接受其账目审计,并须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 (6) 个月内,由 CIMA 认可的审计师名单上的一家审计师事务所向 CIMA 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提交 CIMA 规定格式的年度财务报表)。
资产估值
私募基金必须制定适当且一致的程序,以对其资产进行适当的估值,确保估值符合《私募基金法》的要求。私募基金的资产估值频率应与其持有的资产相适应,且在任何情况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基金资产的保管
《私募基金法》要求托管人:(1) 持有私募基金中可进行实物交付或可在托管账户中登记的资产,除非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所持有资产的类型,实物交付或登记不切实际或不恰当;(2) 核实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保存基金资产记录。
现金监控
《私募基金法》要求私募基金指定一名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的经理或经营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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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私募基金的现金流量;
- 确保所有现金均已记入以私募基金名下或为私募基金账户开设的现金账户;以及
- 确保投资者就投资权益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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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识别
定期交易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必须保存其交易和持有的证券标识符记录,并在CIMA要求时提供。
反洗钱
所有投资基金均须遵守开曼群岛反洗钱法规,包括任命反洗钱合规官、一名洗钱报告官和一名副洗钱报告官。开曼群岛政府和开曼金融管理局 (CIMA) 积极与欧盟、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以及众多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合作,以遵守并维护透明度和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
进一步协助
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简报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E: robert.farrell@loebsmith.com
E: elizabeth.kenny@loebsmi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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