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豁免公司设立担保权益并在开曼群岛登记

2026年5月4日 . 6 min read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简称“开曼公司”)在构建跨境融资交易时被广泛运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开曼群岛为担保融资交易提供了灵活且成熟的制度,这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均具有吸引力。在开曼群岛设立担保的程序也非常简单,通常不会影响拟议交易的时间表。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开曼群岛法律中与开曼公司对其资产设立和保护担保相关的若干要点。关于对开曼群岛股份设立担保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另一篇题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股权担保的设定与权利保护”的指引。

本文并不考虑为设立和保护特定资产类别(例如,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飞机和船舶或者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的担保而需要采取的额外措施。

1. 设立担保

《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公司法》”)没有关于对开曼公司的资产设立担保的规定。因此,担保应当遵循以下普通法原则:

  1. 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担保文件必须由开曼公司签署或者根据开曼公司的授权签署;以及
  3. 担保文件必须明确地表明在相关资产上设立担保的意图以及担保金额或者计算担保金额的方式。

开曼群岛法律承认各种形式的资产担保,包括法定抵押、衡平法抵押、押记和以担保方式转让。所设立的担保权益类型取决于担保资产的类型。

2. 签署手续和监管批准

开曼群岛法律未针对开曼公司的资产担保规定特定的签署形式,从开曼群岛法律的角度来看,该等担保无需进行认证、公证或海牙认证即可有效或者可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符合任何适用的签字手续,审查相关开曼公司的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规定,在开曼公司的资产上设立担保,无需获得任何监管批准即可设立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担保。

3. 印花税和税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则在开曼公司的资产上设立担保或者担保的转让无需缴纳印花税或者其他税款:

  1. 担保文件及担保文件项下的任何附属文件不是在开曼群岛境内签署或交付、未带入开曼群岛境内或者未提交给开曼群岛法院;和/或
  2. 资产不包括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或者拥有开曼群岛境内土地权益的子公司的股份。

4. 准据法

开曼群岛法律允许在开曼公司的资产上设立的担保受开曼群岛法律或者外国法管辖。

在跨境融资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是,开曼公司资产的担保文件的准据法与主要融资文件的准据法或者担保资产所在地法律一致。在担保文件中采用外国准据法条款的好处是可以提供开曼群岛法律项下未提供的某些额外的救济(例如挪占)。但是,交易方应注意,在采用外国法律作为担保文件的准据法时,应当确保不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开曼公司资产担保经常采用英国法律、纽约法律、香港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些法律不太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冲突问题。

如果担保文件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律:

  1. 担保文件应当符合其准据法的要求,以便对开曼公司有效和具有约束力;以及
  2. 担保权人可获得的救济受担保文件的准据法和条款的管辖。

5. 担保交付物

根据相关担保文件和/或其他融资文件的条款,开曼公司通常需要向担保权人交付以下文件:

  1. 开曼公司的显示在担保资产上设立的担保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经认证的副本(详见下文);以及
  2. 开曼公司董事会授权以下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副本:

a. 开曼公司订立和签署担保文件;以及

b. 对开曼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进行更新。

6. 抵押和押记登记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开曼公司必须将在其任何资产上设立的担保的详细信息记载在其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中。抵押和押记登记册必须包括:

  1. 简要描述抵押或押记的财产;
  2. 设立押记的金额;以及
  3. 抵押权人或者该等押记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

法律没有规定登记册必须进行更新的期限。但是,明智的担保权人会要求及时对登记册进行更新,以便对登记册进行查阅的第三方了解相关担保情况。押记的任何变更和解除也应当体现在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中。

抵押和押记登记册必须在开曼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副本(如果先前未授予任何担保,则应当保存一份空白登记册),该登记册是私密记录,公众不可查阅。但是,开曼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成员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该登记册。

如果开曼公司未遵守上述规定,每个授权或者明知和故意允许实施该等违规行为的董事或高管均可能受到处罚。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押记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或者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由于在开曼群岛法律项下没有登记担保权益的法定制度,因此,会继续适用普通法的优先性规则。一般而言,该等规则明确规定,相互竞争的担保权益之间的优先性是由相关担保权益的设立日期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曼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中填写抵押和押记的详细信息并不会对相关担保资产的押记赋予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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