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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提供孵化基金和核准基金两种监管要求相对宽松的开放式基金架构,专为初创基金管理人及新兴基金管理人而设。该两类基金均于2015年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孵化基金及核准基金)条例》(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Incubator and Approved Funds) Regulations, 2015)(“条例”)推出。孵化基金及核准基金均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BVI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申请认可,并均受FSC监管。
自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引入经济实质要求以来,依据BVI《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条例》(修订版)(简称“条例”)及《获准投资管理人指引》设立的BVI“获准管理人”制度已成为最受欢迎的离岸基金管理人选择。其受欢迎的主要原因在于,BVI获准管理人制度的监管要求比BVI的持牌制度更为宽松。它在许多方面与开曼群岛的登记人士制度类似。
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部(“DITC”)代表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发布行业咨询,宣布两项影响受开曼群岛经济实质(“ES”)制度约束的实体的行政变更。这两项变更涉及:(i) 停止发送ES申报的电子邮件提醒通知;(ii) 即将加强DITC门户网站的访问安全要求。
2026年7月20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在政府宪报上公布了《金融服务提供商有效合规计划规则——防范和侦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扩散融资》(“反洗钱规则”),同时公布了配套的《遵守金融制裁及定向金融制裁规则》(“制裁规则”,与反洗钱规则合称“规则”)。该等规则将于2026年9月18日生效,即自其在政府宪报公布之日起满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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