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 “BVI”)持续吸引虚拟资产企业入驻,依托其全球领先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为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与众多禁止或严格限制虚拟资产的司法辖区不同,BVI 以友好监管环境著称,助力客户搭建虚拟资产生态、平台、项目、交易所与交易市场。
BVI《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下称 “VASP法”)构建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下称 “VASP”)注册与监管的法律框架,覆盖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市场、虚拟资产经纪商、虚拟资产托管机构、在BVI境内运营的永续期货交易所等主体。VASP法通过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等核心定义,明确需注册的业务范围。为求明确,该法也清晰列明不属于虚拟资产服务的活动。
1. 法律分析:您的项目是否属于VASP法监管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实体涉及虚拟资产的活动并非都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ASP Act)监管。例如,若虚拟资产构成《BVI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定义下的 “投资”,则相关投资交易、交易安排、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托管及/或行政管理服务,以及运营投资交易所等业务,可能受《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监管。
2. 了解VASP法的核心特征
VASP法核心特征包括:
1. VASP注册申请与审批要求的详细规定,包括虚拟资产托管、虚拟资产交易所运营的额外具体要求;
2. VASP须委任授权代表;
3. 授权代表职责的细则,且需获金融服务委员会(下称 “委员会”)批准履职;
4. VASP须委任经委员会认可的审计师,明确审计师对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5. 注册VASP向委员会的持续信息报送要求;
6. VASP重大权益或控股权处置、收购的流程规范;
7. 建立客户资产保护机制;
8. 禁止制作或发布误导性广告;
9.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及其他监管合规要求; 及
10. VASP参与监管沙盒的法律路径。
3. BVI的优势
在BVI设立虚拟资产业务的好处及优势:
- 稳定可靠:作为英国海外自治领地,适用英国普通法,司法体系成熟高效,终审上诉至英国枢密院;
- 成本可控:BVI公司注册与存续维护成本低廉;
- 税收中性:BVI法律不征收所得税、企业税、资本利得税、财富税、预提税等;
- 无外汇管制:法律层面无外汇管制与限制;
- 保密性:BVI商业公司的股东、董事信息一般不公开; 及
- 公司架构灵活:公司经营范围、能力与权限基本无限制;多数事项由董事会决策,仅特定事项需股东批准;可灵活定制公司章程大纲与细则。
4. 虚拟资产与VASP活动定义
在限定范围内,VASP法对“虚拟资产”的定义为:“一种可进行数字化交易、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的数字价值表现形式“。这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将覆盖所有类型的虚拟资产,包括非同质化代币(NFT)。
VASP法规定,企业可向委员会申请作为VASP接受监管,具体类别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经营虚拟资产服务业务;
- 经营虚拟资产托管服务; 及
- 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
5. 虚拟资产服务定义
VASP法将“虚拟资产服务” 定义为代表他人开展以下业务:
1.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2. 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
3. 虚拟资产转移,该转移涉及代表他人进行交易,将虚拟资产从一个虚拟资产地址或账户转移至另一个;
4. 虚拟资产或可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的保管或管理; 及
5. 参与并提供与发行人发行或出售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
VASP法同时明确,以下行为亦属于虚拟资产服务:
1. 钱包托管、或对他人持有的虚拟资产、钱包或私钥进行保管或控制;
2. 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要约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及
3. 提供自助终端(例如自动柜员机、比特币取款机或自动售货机),旨在通过电子终端促进虚拟资产活动,使自助终端的所有者或运营商能够积极促成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资产之间兑换。
上述范围可能通过后续指引或法规进一步扩充。
6. BVI VASP法明确排除适用范围的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VASP法列出了一份非穷尽性清单,列明了一些明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的服务,具体如下:
- 提供辅助基础设施以使他人能够提供服务,例如云数据存储提供商或负责验证签名准确性的完整性服务提供商;
- 作为软件开发商或非托管钱包提供商提供服务,其职能仅限于开发或销售软件或硬件;
- 仅开发、销售软件应用或虚拟资产平台;
- 向虚拟资产网络提供辅助服务或产品,包括作为硬件钱包制造商或非托管钱包提供商提供服务,但前提是此类服务不涉及以商业形式为他人或代表他人从事或积极促成上述任何服务;
- 仅从事虚拟资产网络的运营,而不代表客户从事或促成VASP的任何活或运营;
- 提供不可转让、不可兑换且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闭环项目; 及
- 接受虚拟资产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例如商户在购买商品时接受虚拟资产)。
7. 虚拟资产发行是否受VASP法监管
BVI公司发行虚拟资产的行为,未被纳入虚拟资产服务定义。这与开曼群岛监管立场相反。因此,若BVI公司仅作为代币发行方参与加密项目,VASP法不要求该实体就此项业务取得监管资质。
8. 对服务提供商及职能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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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简报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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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下称“《法案》”)规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以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下称 “境外公司”),若其注册地法律允许该公司迁册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BVI)继续运营,则可迁册至BVI,并依据该《法案》在BVI存续。本法律简报概述迁册的关键资格要求,并说明在BVI申请存续的流程。
为何迁册至 BVI?
迁册(或存续)允许公司保留原有法律主体身份,仅变更注册地。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实体,可继续使用原有名称(如该名称在BVI可以使用),并保有全部资产、权利、债务及义务。迁册至BVI的优势包括:
- BVI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收入、利润、收益不征收任何税费;
- 与众多司法管辖区相比,BVI的年度维护费用极具竞争力;
- BVI法律灵活性更高,可适配各类企业、融资及投资交易,尤其适用于数字资产、金融科技等领域;及
- BVI是国际知名离岸金融中心,迁册至BVI有助于提升公司声誉,例如助力融资、以BVI控股公司整合集团架构。
迁册申请要求
境外公司向BVI 提交迁册申请前,须满足《法案》规定的多项法定条件:
- 境外公司原注册地法律无禁止其迁册至BVI的条款,公司须提供当地法律允许迁册的证明文件;
- 境外公司未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且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处于清算状态;
- 未就境外公司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
- 境外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或和解协议,在迁册时已全部履行完毕;及
- BVI公司事务注册处主任(下称 “注册主任”)须认定,该迁册不违反公共利益。
申请的关键要求与申请流程是什么?
向BVI公司注册处提交的迁册申请须包括以下文件:
- 境外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 符合BVI法律要求、拟采用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迁册申请及拟用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已获批准的证明文件,例如: (1) 经多数董事(或行使公司职权的其他人员)批准;或 (2) 按境外公司内部职权行使程序完成批准;及
- 公司没有被禁止迁册至BVI的证明文件。
若注册主任确认申请符合《法案》存续的要求,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将:
- 对提交的文件进行登记;
- 为公司分配唯一注册号;及
- 向公司签发存续证书。
注册主任签发的存续证书最终证明: (1) 公司已满足《法案》规定的全部迁册要求;及(2) 公司自存续证书指定的日期起,依据章程大钢所列公司名称,依据《法案》在BVI 存续。
迁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境外公司依据《法案》完成迁册后:
- 《法案》将适用于该公司,该公司将在延续获批当日起被视为最初在BVI根据《法案》注册成立;
- 该公司具有行使《法案》下注册成立的公司所享有的全部权力的能力;
- 该公司不再被视为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及
- 根据《法案》第181(1) 条采用并备案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成为该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公司依据《法案》迁册,不会影响:
-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连续性;及
- 公司的资产、权利、义务及负债 。
公司同时需注意:
- 公司迁册至BVI后,不会解除、减损任何已生效的定罪、判决、裁定、命令、索赔、债务、义务,及既存诉因,亦不影响公司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相关责任;
- 注册主任签发存续证书时,公司参与或被诉的民事、刑事未决程序,不因迁册而中止或终止,相关程序可继续执行、推进、和解;及
- 存续证书签发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视同符合《法案》规定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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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AI) 的快速发展不断引发有关知识产权 (IP) 法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复杂问题。
知识产权仍然是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最重要且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人工智能的应用持续增长,今年已在各行各业展现出更广泛的商业应用。鉴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挑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必须制定战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格局。随着围绕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不断发展,企业需要确保避免侵犯版权,同时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对于寻求在人工智能驱动型经济中负责任地创新并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企业而言,清晰地了解现有法律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技术并及时掌握法律发展动态至关重要。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资格人士”)和开曼群岛(“合资格人士”),当创作原创作品(作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录制)时,例如录音和音乐录音;电影;写书或写诗;或开发新软件时,版权保护自动生效。根据2015年《版权(开曼群岛)令》和2016年《版权(开曼群岛)令》(经修订),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一部分(受某些排除和修改的约束)已扩展至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已实施其自身的立法,即《版权法》(2020年修订版),两者非常相似。
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专利保护非常相似。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要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i) 新颖性,即世界首创;(ii) 实用性,即发明必须服务于某种目的或提供解决方案;以及 (iii) 创造性,即发明对于预期应用该发明的行业人士而言,不得是显而易见的。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允许间接注册专利。英国专利获得授权后,可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申请延长保护范围。开曼群岛没有延长申请的截止日期,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则要求在英国专利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延长保护范围。
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人工智能发明和其他人工智能输出与侵权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人类的创造。生成性人工智能(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生成文本、图像、语音、视频或技术发明的人工智能)的能力不断提升,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然而,例如,大多数版权法和专利法尚未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在作者或发明人身份中的角色,这留下了一个需要关注的法律空白。传统上,作者或发明人是创作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如果现在人工智能能够在没有任何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创作内容,那么问题就在于谁拥有保护此类内容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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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英国等国家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将归为创作该作品的人所有。
- 欧盟普遍认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合法的作者。然而,特定使用人工智能的方式可能会产生受用户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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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如何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预计世界各国政府将努力制定平衡战略,鼓励人工智能和创新的发展,同时尝试使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法律框架现代化,以应对人工智能。
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使用大量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数据,而这些作品/数据可能在现行法律下构成侵权。如今,寻求“释放”生成式人工智能潜力的各国政府正越来越多地寻求立法,允许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 (TDM),以训练人工智能。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正日益成为立法讨论的主题,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地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侵犯版权。
使用个人数据或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训练人工智能也给世界各地的立法者带来了挑战。我们预计,未来2-3年,对那些创建或使用基于(i)个人数据和/或(ii)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数据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公司,监管审查将更加严格。全球监管机构现在更加注重在人工智能的益处与个人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之间取得平衡,我们预计这种趋势将在未来几年持续下去。
版权
人工智能程序通常被视为知识产权,软件或计算机程序则被视为文学作品。然而,在某些国家,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功能性方面,例如算法或系统设计。然而,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处理人类提供的指令来生成解决问题的结果。这种能力使得基于人工智能的程序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极具价值,因为它们的创新性和多样化的实用性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版权归谁所有?
版权法通常要求必须有自然人才能获得版权,而包括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并未对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提供保护。这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带来了缺口,因为这些作品通常是自主创作的,很少或根本没有人工干预。许多版权法还要求必须付出“足够的努力”才能使任何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具有原创性——这需要时间、人力和技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什么构成足够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得到检验,这引发了关于制作提示或编辑人工智能输出是否符合门槛的争论。此外,如果非人类实体被认定为“作者”,版权期限可能会变得复杂。通常,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及其后的一段时间,这可能导致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期限无限期。
开曼群岛的版权保护期限取决于相关作品的性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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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版权自作者去世的日历年结束后70年到期。但是,如果作者不详,则版权自作品创作或首次公开的日历年结束后70年到期。
- 对于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或首次公开的日历年结束后50年到期。
- 对于录音制品:版权自录音制品创作或首次公开的日历年结束后50年到期。
- 对于电影:版权自电影/影片创作或首次公开的日历年结束后70年到期。
- 对于广播:版权在广播产生的日历年结束后 50 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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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和深度伪造
大多数知识产权法都无法应对数字复制品或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挑战。版权法通常不适用于深度伪造,因为许多深度伪造的素材要么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要么版权所有者并非侵权受害者。深度伪造可能引发的诉讼原因包括:(1) 侵犯版权(如果深度伪造涉及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素材),(2) 侵犯商标权(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3) 假冒侵权(如果将产品或服务歪曲为知名人士代言),(4) 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或 (5) 诽谤(如果内容诽谤个人)。人工智能模型的输出——尤其是在大量复制源素材的情况下——是否可能侵犯版权以及谁应对此类侵权行为负责的问题也尚未得到解决。
侵权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使用者,还是人工智能开发者或人工智能系统所有者?这种模糊性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如果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权不明确,企业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人工智能程序通常被视为知识产权,软件或计算机程序则被视为文学作品。然而,在某些国家,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功能性方面,例如算法或系统设计。然而,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处理人类提供的指令来生成解决问题的结果。这种能力使得基于人工智能的程序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极具价值,因为它们的创新性和多样化的实用性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公平交易例外
关于版权侵权,一些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和新加坡)为特定活动提供了公平交易例外,尽管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这样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一些公平交易例外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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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复制用于私人用途
- 非商业性研究和个人学习
- 非商业性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
- 批评、评论和报道时事
- 用于戏仿、漫画和模仿作品
- 制作备份、反编译、观察、测试和研究,以及纠正计算机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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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谁是发明人?“新颖性”要求是否仍然适用?
许多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这一要求可能会使人工智能无法被独立认定为发明人。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新,例如涉及算法和机器学习过程的创新,在满足作为发明的保护标准方面面临挑战。例如,根据美国专利法,如果发明中至少缺少一名人类发明人,则发明不具备可专利性。此外,许多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可专利性标准通常涉及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这些标准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否能够满足创造性要求(传统上与人类的创造力相关)的疑问。人工智能依靠算法和数据集来模仿人类的认知功能,从而使其能够生成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随着新案件在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审理,我们预计关于支持专利性所需的人类贡献水平和类型的指导意见将不断更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鉴于人工智能本身缺乏法人资格,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视为其生成内容的合法作者,或者在专利的情况下被视为发明人。
人工智能驱动实体 –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
对于人工智能驱动型实体而言,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是一种特别有效的法律结构。此类基金会公司无需股东,因此其治理模式可根据人工智能的决策模型进行定制。使用此类基金会公司的主要优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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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认可:基金会公司可以提供明确的法律实体,使其能够与传统金融机构互动、签订合同并履行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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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中心化治理:无需股东即可构建基金会公司,从而实现基于智能合约或人工智能驱动的决策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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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保护和税收减免:基金会公司可以作为开曼群岛的税务居民,持有和管理资产,并确保资产所有权的法律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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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合规:基金会公司的设计可以遵循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在内的法规,使其适合全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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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实质规则:担保有限公司型基金会公司被明确豁免于经济实质规则,因此可以持有知识产权,甚至从中获利,而无需遵守相关的经济实质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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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是 VISTA 信托?
VISTA 信托是根据 2003 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经修订)(简称“VISTA”)设立的一种特殊信托,是一种专门为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股份而设计的信托制度。VISTA 于 2004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传统 BVI 信托在持有家族企业股份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值得注意的是,VISTA 信托的直接资产是且只能是下层 BVI 公司的股份。因此,VISTA 信托制度的设计正是围绕这类资产展开的。
II. VISTA信托概述及立法背景
要理解VISTA制度的价值,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普通法下传统信托结构中固有的一个根本矛盾。英国信托法长期以来认可一项被称为“谨慎商人规则”的受托人标准。该标准要求受托人像谨慎的商人管理自身事务一样监督和管理信托财产。这意味着,在传统信托制度下,受托人有义务分散投资、避免投机并持续监控投资业绩。如果信托的主要资产是家族企业的控股权,那么受托人可能出于分散风险和追求稳定回报的义务,被迫处置家族企业股份,或者出于合规考虑,阻止公司从事投机性或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这与委托人希望将家族企业作为长期传承资产的愿望直接冲突。 VISTA 信托通过在立法层面设立安全港来解决这一冲突,允许受托人采取“被动持有”的角色。
III. VISTA信托与传统BVI信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如上所述,VISTA信托改变了传统信托法下受托人的角色。在传统的BVI信托结构中,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资产的广泛管理权,包括积极监督下层BVI公司业务的开展、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以及基于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处置信托资产。在VISTA信托制度下,受托人的角色从积极的管理者转变为信托资产的保管人,原则上,受托人对信托持有股份的BVI公司的事务不承担任何信托责任或注意义务。
VISTA制度仅适用于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适用的情况,并且仅影响受托人的行政职责,不影响受益条款。因此,VISTA信托可以与多种受益安排形式相结合,包括全权信托、终身权益信托、目的信托和保留权力信托。
与传统信托相比,VISTA信托更符合现代企业家对家族财富传承和信托资产管理方式的期望。
IV. VISTA信托的核心法律机制是什么?
1. 持有股份义务的优先性。VISTA制度在受托人的职责框架内确立了一项优先于其他义务的法定规则。具体而言,受托人必须将“持续持有BVI公司股份”视为其核心职责,并且履行该职责的优先性明确高于任何其他旨在维护或提升信托财产价值的一般职责。换言之,即使从纯粹的商业角度来看,出售部分股份可以优化资产配置或产生更高的回报,受托人也无权以此为由处置信托股份,除非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受托人拥有特定的处置权。
2. 受托人不得干预。除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行使投票权或任何其他权力干预公司的管理或业务开展。受托人对公司的资产或事务管理不承担任何信托义务或注意义务。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完全由其董事会负责。
3. 董事职务规则。信托契约可包含详细的“董事职务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如何行使投票权来任命和罢免董事以及决定董事的薪酬。委托人可通过此类规则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受托人在行使投票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
4. 干预请求。虽然如上所述,VISTA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不得积极干预BVI公司的管理,但该制度并未完全排除受托人进行干预的可能性。受托人有义务调查投诉,并且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根据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允许的投诉理由”提出干预请求时,如果认为投诉属实,才应采取适当行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信托受益人、具有监督权的保护人、目的信托的执行人以及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机制指定的“指定调查人”。
V. 设立VISTA信托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1. 核心角色
与传统信托类似,VISTA信托由三个核心参与方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VISTA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i)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许可的信托公司,或(ii)私人信托公司(“PTC”)。虽然VISTA信托通常指定一家获得许可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满足VISTA法案对受托人的要求,但随着2007年《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豁免)条例》(经修订)(“PTC条例”)的颁布,在VISTA信托结构中,使用PTC已成为越来越常见的选择。PTC条例豁免了其根据199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经修订)(“BTCA”)获得信托牌照的要求。设立私人信托公司 (PTC) 的主要优势在于:
(i) 与聘请专业持牌信托公司相比,成本更低;以及
(ii) 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 PTC 来加强对信托的控制。例如,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担任 PTC 的董事会成员,从而实质性地参与受托人层面的决策,并实现对信托治理的全面控制。
此外,委托人还可以指定信托保护人。保护人主要负责监督和保障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信托契约甚至可以赋予保护人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关于受益人,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他们自己是否也可以成为受益人。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是委托人并非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信托契约
VISTA信托的核心文件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其中列明了信托资产的管理方式、受益人类别或受益权分配方式,以及受托人的委任和免职方式等事项。VISTA信托的信托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声明该信托为VISTA信托。信托契约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
VI. VISTA信托的主要优势有哪些?
1. 保留控制权。委托人可借助VISTA信托的法律机制,保留对信托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委托人可通过担任拟纳入信托的BVI公司的董事,或通过董事办公室规则指定董事会组成,在将BVI公司股份转入信托后,继续有效控制公司的运营。VISTA信托在此基础上,通过专门立法,满足了家族企业传承的特定需求。
2. 资产保护。《英属维尔京群岛受托人法》(2020年修订版)包含全面的“防火墙”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VISTA信托,旨在保护信托免受外国法律(例如强制继承规则或因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而产生的索赔)的影响。所有与信托的有效性、解释和管理相关的事项均完全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
3. 避免英属维尔京群岛遗嘱认证。一旦BVI公司的股份被合法地放到VISTA信托中,这些股份便由受托人持有,这意味着在委托人去世后,这些股份不再被视为委托人个人遗产的一部分,而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无需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遗嘱认证程序,从而避免了冗长而复杂的遗嘱认证过程。
4. 持有高风险资产。由于“谨慎商业人士规则”不适用于VISTA信托,信托可持有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司股份而无需受托人进行投资分散或审慎性干预,因此受托人可以免除因持有此类资产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5. 不适用“Saunders v Vautier”案的判例。VISTA 信托允许在长达 20 年的期限内排除 Saunders v Vautier 规则(即普通法规则,如果所有受益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绝对权利,则可以一致同意终止信托),从而为长期家族资产规划提供额外的保障。此外,VISTA 信托的法定存续期最长可达 360 年,使其适用于多代传承规划。
6. 税务处理。与传统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一样,VISTA 信托无需缴纳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分配给受益人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税,需要根据受益人的具体税务居民身份逐案考虑。
VII. VISTA信托的常见用途有哪些?
如上所述,VISTA信托的资产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的股份。然而,通过合理构建股权链,委托人可以通过VISTA信托间接持有其他离岸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全球资产架构。因此,鉴于上述VISTA信托的主要优势,此类信托广泛适用于以下应用:
(1) 家族企业股权的代际传承,使股份能够以信托形式持有,从而避免遗嘱认证;
(2) 持有高风险投资组合,其中适用于受托人的不干预原则有效降低了因受托人采取过于保守的投资策略而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以及
(3) 作为上市结构中的顶层控股结构。通过设立信托结构,VISTA信托持有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该公司又通过层层嵌套的控股公司持有拟上市底层实体的股份。
VIII. 结论
VISTA信托通过立法创新,在受托人的信托责任与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愿望之间实现了巧妙的平衡。对于希望将家族企业作为核心遗产代代相传,同时又保留运营决策权的现代企业家而言,VISTA信托提供了一种兼具法律确定性和运营灵活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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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简称“FSC”)根据《BVI证券及投资业务法(修订版)》提供的众多投资基金结构中,核准基金和孵化基金多年来一直是新设基金经理人和新兴基金经理人极具吸引力的选择。这两种开放式基金结构于2015年由BVI《证券及投资业务(孵化基金和核准基金)条例》(简称“条例”)引入,旨在减轻基金经理人的监管负担,降低其营运成本,使其能够测试其投资策略和能力。鉴于这两种基金结构的固有局限性,条例中涵盖了相关条款,允许并促进其在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转换为更稳健的基金结构(即私募基金或专业基金)。
在我们先前的法律简报中,我们详细讨论了孵化基金和核准基金的主要特征和优势。 BVI孵化基金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Key Features and Benefits of the BVI Incubator Fund | Loeb Smith, Key Features and Benefits of a BVI Approved Fund | Loeb Smith。以下我们简要概述了这两类BVI基金的主要特点。
| 特点 | 孵化基金 | 核准基金 |
| 最大投资者 | 20位投资者,需为经验丰富的私人投资者 | 20位投资者 |
| 最低初始投资额 | 每位投资者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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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投资者无最低初始投资金额限制 |
| 最大净资产 | 2,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 1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
| 期限 | 限为2年(经申请,FSC可酌情延长12个月) | 核准基金无期限限制 |
转换触发事件
转换触发事件与这些基金的关键特征直接相关。对于孵化基金而言,最常见的转换触发事件是其期限届满。在最初的24个月(“有效期”)期限结束时,孵化基金需要决定是否终止其业务或继续作为投资基金运作。其他触发事件包括:(i) 投资者总数接近超过20人;(ii) 净资产连续两个月超过2,000万美元。
对于核准基金,由于核准基金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转换的唯一触发事件是投资者总数超过20人或净资产连续两个月超过1亿美元。
何时以及如何申请转换?
孵化基金
触发事件发生后,如果孵化基金决定继续以共同基金形式运营,则必须在其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两个月,或在其投资者数量或净资产超过规定门坎的第二个月结束后7日内,提交转换为私募基金、专业基金或核准基金的申请。
在申请中,孵化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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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更新后的基金文件,以便基金被认定为私募基金、专业基金或获准成为核准基金;
- 若孵化基金有意转换为私募基金或专业基金,则须准备并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审计报告,内容包括:(i) 其当前财务状况;以及 (ii) 其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上述审计应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投资商业条例》或《2009 年监管准则》第 56 条批准的审计师执行;如果不是经批准的审计师,则由独立于孵化基金的人员执行,其正常职责包括履行此类独立审计职能;
- 若转换为私募基金或专业基金,则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共同基金条例(修订版)(“MFR”),若尚未任命审计师、基金经理和托管人(孵化基金通常无需任命,因为这些职位对孵化基金而言并非强制性要求),则需任命一名审计师、一名基金经理和一名托管人。孵化基金可在提交转换申请时申请豁免托管人或基金经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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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孵化基金转换为核准基金时,孵化基金中现有的成熟私人投资者将与核准基金中的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
当孵化基金转换为专业基金时,现有投资者将不受此限制,无需遵守最低初始投资额 10 万美元的要求。此要求仅适用于新入场的投资者。
核准基金
与孵化基金类似,在触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核准基金决定继续作为共同基金运作,则核准基金必须在其投资者总数或净资产超过门坎的第二个月结束后 7 天内向 FSC 提交转换申请,获得认可转换为私募基金或专业基金。
提交申请时,核准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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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适用的申请表,并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基金文件,以获得私募基金或专业基金的认可;
- 委任审计师、基金经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及托管人,或申请上述适用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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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孵化基金不同,核准基金在申请转换时未设置法定要求提交其当前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情况的审计。
若核准基金转换为专业基金,每位投资人均须证明为专业投资者,且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现有投资者则不享有适用于孵化基金就现有投资人可以要求不同的豁免。
孵化基金或核准基金应将转换事宜通知所有投资者,并随时告知他们拟议的监管状态变更。金融服务委员会也可能就触发事件的细节和基金的当前情况提出质询。
转换以外的选择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如果孵化基金或核准基金决定不进行上述转换,则根据《条例》,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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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版)启动自愿清算程序;或
- 采取必要措施修改其章程文件,使其不再作为基金,并从章程文件中删除所有提及孵化基金或核准基金(如适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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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协助
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快讯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认购信贷安排(也称为“子额度”或“资本募集安排”)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成为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运营的私募股权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灵活的融资选择。本文重点介绍此类安排的关键特征、法律考量和战略优势。
概述
认购信贷安排是一种有担保的信贷安排,使基金管理人能够以基金投资者的资本承诺为抵押获得短期融资(即短期贷款)。
与传统的基金融资不同,这些信贷安排通常以循环信贷额度的形式构建,使基金能够用于衔接资本催缴、管理流动性或把握投资机会,从而快速获得投资资金,而无需立即向投资者催缴资本承诺。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认购融资:结构要点
- 担保和抵押安排。认购信贷安排的基础是对基金未缴资本承诺的担保权益。根据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针对未缴资本承诺(作为贷款抵押品)设立的质押及/或押记等担保权益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担保协议的妥善起草及相关登记程序。明确界定担保范围至关重要,包括为确保优先权和可执行性而设立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担保权益。
- 债权人协议。鉴于认购信贷安排通常与其他基金融资或投资者安排并存,建立清晰的债权人协议至关重要。债权人协议通过明确多个贷款人之间的支付顺序和担保权利来保障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协议对于确保有序执行和减少冲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多贷款人的情况下。离岸司法管辖区拥有完善的法律框架,便于制定复杂的债权人协议。
- 基金治理和有限合伙协议。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LP) 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 (LP) 是典型的结构,兼具灵活性和强大的债权人保护优势。基金的章程文件决定了其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权限范围。对于 ELP 或 LP,这些权限在有限合伙协议 (LPA) 中均有详细说明。
因此,为确保合规并降低法律风险,基金的 LPA 必须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投资者出资承诺作为担保。建议在 LPA 中加入相关条款,以明确借款授权、担保机制、执行程序和投资者同意流程(例如通过补充协议)以及任何转让限制。 - 监管和反洗钱 (AML) 注意事项。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设有反洗钱制度,要求任命反洗钱专员。由于认购机制通常涉及机构投资者的大额出资承诺,因此除了核实资金来源、制裁筛查、记录保存和报告义务等措施外,可能还需要加强客户尽职调查。适当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程序和合规措施对于防止监管问题和确保担保权益及交易结构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认购融资的关键优势
灵活性和速度。离岸司法管辖区拥有高效的法律程序和灵活的公司结构,使基金能够迅速实施认购融资安排。这种灵活性在投资环境中至关重要。
税收中立性和保密性。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均提供税收中立制度和强有力的保密保护,这对寻求谨慎高效融资安排的国际基金经理极具吸引力。
法律确定性和完善的框架。凭借成熟的法律体系,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在担保执行、合同有效性和争议解决方面提供了高度的法律确定性,并拥有丰富的判例法和法律专业知识作为支撑。两者的最终上诉法院均为英国枢密院。
架构建议
- 起草清晰的担保文件。确保对资本承诺的担保权益得到精确界定并妥善登记。
- 获得投资者同意。在有限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加入条款,以促进或确认投资者对担保授予的批准。
- 制定执行计划。建立执行程序,例如通知期限和优先购买权。
- 与债权人协调。尽早协商债权人之间的安排,以避免冲突。
结论
认购信贷安排对于寻求流动性和运营灵活性的离岸基金而言是一项强有力的工具,它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机制,与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和运营框架高度契合。
本文最初发表于《亚洲法律杂志》 – https://law.asia/cayman-bvi-subscription-credit-facilities/
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文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合伙人:哈嘉妮 Vanisha Harjani
E: vanisha.harjani@loebsmith.com
本文简要探讨了如何向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法院申请将 BVI 公司在公司注册处 (注册处)恢复注册,并旨在为恢复注册过程提供一些实用见解。
申请恢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已解散公司的注册:
- 公司在清算完成或终止(无论自愿或非自愿)后被从注册簿中除名并解散;
- 在解散之日,公司未开展业务或运营;
- 就以下目的恢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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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司名义或针对公司提起、继续或终止法律诉讼;或
- 申请将已归于王室无主财产的公司财产返还给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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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无法向公司事务注册官(注册官)提出申请时,法院认为恢复公司注册是公正合理的。
申请必须在公司解散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谁可以申请恢复已解散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申请需提交一份指定日期的申请表,并附上申请人的宣誓书、相关证据和一份命令草案。宣誓书应列明恢复公司的目的以及申请人恢复公司的法律资格。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人士包括:
- 债权人、前董事、前成员或前清算人;
- 若非公司解散,本应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人士;
- 对公司、其前董事或前成员,或就公司任何资产或已发行股份拥有潜在法律索赔权的人士;以及
- 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公司恢复注册具有利益的人士。
如恢复注册的目的是申请将已归于英国王室无主财产的公司财产返还给公司,则该申请必须附有以下书面文件:
- 由财政司司长表示的王室同意,表明王室对公司恢复注册并无异议;
- 财政司司长反对公司恢复注册的答复;或
- 申请人声明,财政司司长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未对公司恢复经营的同意请求作出答复。
恢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的通知要求
申请通知必须送达注册官、财务秘书,以及(如果该公司是受监管人士)金融服务委员会。
法院在恢复注册程序中的权力
法院可根据申请行使自由裁量权,恢复该公司的注册。法院可以:
- 下令恢复该公司的注册,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确信有持牌人士同意担任该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RA);
- 拟任注册代理人声明公司记录已更新,或承诺在公司恢复注册之日起 14 天内更新或获取并维护公司记录;
- 公司在恢复注册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或承诺提交其成员名册和董事名册的副本;以及
- 发出其认为必要的指示或命令。
来自注册代理人的证据应作为宣誓书的附件。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恢复令的步骤和要求
法院下令将公司恢复注册后,通常不会立即生效(具体取决于相关命令的措辞)。在此之前,通常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 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加盖印章的命令副本;以及
- 向注册处支付所有未缴费用和罚款。
为避免公司恢复过程中出现任何延误或复杂情况,申请人应在法院作出命令后立即遵守命令条款。
本文最初发表于《亚洲商法期刊》。 https://law.asia/bvi-company-restoration-court-process-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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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荣登2025年第四季度Lexology法律影响力榜单——中南美洲争议解决领域。我们深感自豪的是,Loeb Smith撰写的专题文章在2025年全年每个季度均入选法律影响力榜单!衷心感谢读者及撰稿同仁的鼎力支持,成就此项殊荣!了解更多关于我们的诉讼与争议解决服务: 专业争议解决及商业诉讼服务 | Loeb Smith。

好消息:Loeb Smith律师事务所的开曼群岛团队再次荣登Legal500排行榜。Legal500是全球顶尖的国际出版物之一,对世界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在 2026 版中,Loeb Smith Attorneys 再次确立了其在开曼群岛的强势地位,在投资基金业务领域跻身顶级律所之列,更因客户满意度收获赞誉。

这项认可凸显了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深厚的专业知识以及我们跨领域团队致力于提供卓越客户服务的实力。
我们为团队感到非常自豪,并感谢客户拨冗接受 Legal500 的采访。以下是客户对 Legal500 分享的关于我们的评价:
“他们对数字资产的本质、钱包结构和Web3商业模式的深刻理解直接体现在他们撰写的文件中。他们没有依赖通用的基金模板,而是主动将加密货币特有的措辞和条款融入基金文件中,使文件对所有利益相关者(从基金经理到服务提供商,乃至审计师)都清晰、准确且实用。”
“我曾与 Loeb Smith 就多个加密基金相关事宜进行过合作,包括基金设立、监管合规以及使用数字资产处理实物认购。”
“Gary Smith尤其令人印象深刻。他不仅精通相关法律,而且对加密货币企业的实际运营也有深刻的理解。他们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监管问题,这大大简化了我们和加密货币客户双方的决策过程。”
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利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全权信托作为最灵活的信托类型之一,可以赋予受托人非常广泛的酌情决定权。有关全权信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关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简报。
然而,在设立全权信托时,委托人往往担心受托人可能会做出与其意愿和信托宗旨相悖的决定。因此,在设立信托时,除了信托文件外,委托人通常还会签署一份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概述其关于信托受益人安排、资产分配、投资、管理以及其他信托事项的意愿。意愿书的效力如何?意愿书中需要考虑哪些细节?一个信托在其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只有一份意愿书?当多份意愿书相互冲突时,哪一份优先?受托人做出的与意愿书中表达的意愿相悖的决定是否有效?本简报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简要介绍意愿书在信托中的效力和作用。
1. 意愿书之效力与作用
首先,意愿书是一份独立于信托契约的文件。与信托契约不同,意愿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更像是一份指导性文件,为受托人管理信托提供咨询意见。这意味着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意愿书的内容。委托人可能会问:如果意愿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制定意愿书岂不是毫无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受托人未能遵循意愿书,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决策过程和目的符合法律和信托契约的规定,法院可以推定受托人的决定无效。更多详情,请参阅下文关于受托人违反意愿书的决定的有效性的章节。
2. 起草意愿书时需要考虑的细节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不会在信托文件本身中包含过多细节。相反,他们会在意愿书中表达对信托管理的具体意愿。意愿书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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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受益人安排。这些安排通常包括优先考虑子女的教育和医疗需求。此外,还可以设定受益人领取福利的条件,例如年龄门槛或教育程度要求。也可以规定排除某些受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受益人涉及毒品犯罪,则可以暂停发放福利或将其排除在外。
- 信托资产分配原则。意愿书可以规定信托资产的分配方法,例如定期分配、紧急分配以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进行分配。
- 信托目的的解释。在意愿书中详细阐述信托的目的也是防止信托纠纷的关键措施。例如,可以说明信托旨在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后代的生计。受托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权衡这些目的。
- 特别条款的规定。例如,有时,虽然法律赋予受托人投资信托资产的酌情权,但意愿书可以建议将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 保密要求。委托人可在意愿书中声明,其内容不会向未成年受益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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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决多封意愿书之间的冲突
委托人通常可以签署多份意愿书,这体现了信托的灵活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例如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税务环境等),随时更新和调整这些不具约束力的意愿书,以指导受托人。通常情况下,最新签署的意愿书具有优先效力,因为它更能反映委托人当前的状况和意愿。为避免多份意愿书之间产生冲突,新的意愿书应明确声明其撤销并取代所有先前的意愿书或指定的先前意愿书。
然而,如果委托人在新的意愿书中未明确撤销先前的版本,且新旧文件之间出现冲突,受托人可能会面临决策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考虑所有信托文件,并根据委托人的总体意愿做出决定。如果冲突无法调和,受托人应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最符合信托利益且与委托人真实意愿相符的行动方案,同时避免因违反信托义务而承担责任。
4. 受托人决定与意愿书相悖的有效性
如前所述,意愿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做出与意愿书中的指示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可以随意无视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偏离意愿书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必须履行其信托义务,特别是忠诚、谨慎以及恪守信托宗旨和条款的义务。
英国枢密院(其判决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具有说服力)参照经典案例 Wong 案(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v Wong & Others [2022] UKPC 17)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原则。
根据英国枢密院判决中所述事实,王氏兄弟于上世纪50年代共同创立了台湾大型企业集团台塑企业(FPG)。2001年,兄弟二人设立了两项百慕大信托。第一项是名为“环球资源信托1号”(GRT)的全权家族信托,持有价值约5.6亿美元的台塑企业股份,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子女及后代。该全权家族信托还赋予受托人酌情权,可将“任何个人或类别的人员”增减至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第二项信托是名为“王氏家族信托”(WFT)的宗旨信托,兼具慈善和非慈善目的。2005年,GRT的受托人行使其增减受益人的权力,将创始人的所有家族成员从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中移除,并将WFT的受托人列为唯一受益人。因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GRT信托契约上,该契约赋予受托人增加或排除受益人的权力。此外,早在2001年,创始兄弟在设立信托之前就签署了一份意愿备忘录。该备忘录表明,他们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英国枢密院采纳了这份备忘录作为证据,并认定GRT全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创始人的家庭成员的利益。根据意愿备忘录,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家族的利益,那么为了另一个信托的利益而排除家庭成员,又如何能达到正当的目的呢?因此,英国枢密院裁定,受托人行使其权力排除现有受益人并将目的信托添加为受益人是无效的。
尽管上述案例是一个极端且不寻常的例子,但它表明受托人在行使管理权时不能忽视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然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受托人没有遵循意愿书就自动认定其违约。受托人决策过程和依据的合理性,以及他们是否履行了信托义务,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会将意愿书视为理解委托人意图的重要证据。
5. 总结
作为信托中一份重要的非约束性文件,意愿书在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信托资产管理、收益或利润分配以及受益人增减的指导原则,从而显著弥补了信托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执行条款不够详尽的问题,因为信托文件本身更注重灵活性。
虽然意愿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信托管理实践中的实际影响和风险管理价值不容忽视。受托人在做出酌情信托管理决定时,应充分了解委托人的信托意愿,以避免争议。
进一步协助
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快讯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E: robert.farrell@loebsmith.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