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保险公司是指一家为其母公司或关联实体提供风险缓解服务的全资子公司。简而言之,自保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母公司面临的一项或多项风险。它本质上是一种自保形式,在集团公司架构中设立自保公司的原因有很多。自保公司的设立通常是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其设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那些需要自保的风险要么无法投保,要么在当前市场上的保费过高。
开曼群岛政府已颁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它整合了之前的修订并更新了法规交叉引用,以确保与 2024 年和 2025 年修订的开曼群岛相关公司法保持一致。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于2023年4月发布了《受监管实体外包指引声明》(“该指引”),该指引适用于所有CIMA受监管实体,包括投资基金和投资管理人。该指引通过列出监管的原则,阐明了CIMA对受监管实体外包重要职能和外包活动的最低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通知,对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修订年度费用相关的任何未缴款项处以罚款的结算期限已从2026年2月15日延迟至2026年3月15日
在没有股东协议的情况下,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的股东权利由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条款所规定。然而,控股股东可能采取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BVI法院有权处理与少数股东权益和不公平损害相关的问题。受损害的股东最常见的救济措施之一是要求法院以正当正当公平的理由将公司清盘。本法律简报将概述BVI关于不公平损害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正当公平的理由进行公司清盘的救济途径。此外,本简报还将探讨该救济措施适用与否的具体情形。
开曼群岛金融服务与商务部发布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对开曼群岛基金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以引入代币化基金,同时还发布了对《共同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以下简称“VASP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草案(统称“相关法律”),旨在提供进一步的监管确定性。
第三方资助诉讼(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可以通过管理风险和承担法律费用,为潜在索赔人解决诉讼费用高昂的困境。本法律简报将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第三方资助诉讼。
本文概述了在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中董事的义务以及股东可拥有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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