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开曼群岛信托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提供法律咨询
2026年5月11日 . 7 min read1. 概述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信托和衡平法直接源自英国法律,但根据各自作为首屈一指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已通过立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信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其中一人(“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拥有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并非为了受托人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人(称为“受益人”,受益人可能包括委托人)的利益或用于特定目的。除作为受益人外,委托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担任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以保留对信托的部分控制权,例如批准分配的权力、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

委托人将在一份名为《信托声明》或《信托契约》的文件中,向受托人详细列明信托资产的处置方式。该文件将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权益和义务。
2. 设立信托——谁将担任受托人?
开曼群岛信托或BVI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i) 个人;或 (ii) 在开曼群岛(针对开曼群岛信托)或BVI(针对BVI信托)获得许可的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 (PTC) 除外,PTC 无需获得许可)。个人受托人无需是开曼群岛居民或BVI居民即可担任开曼群岛信托或BVI信托的受托人。
公司受托人
通常,开曼群岛信托的受托人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信托公司,BVI信托的受托人是注册于BVI的信托公司。该公司可以是:(i) 以专业受托人身份开展业务的持牌信托公司;或 (ii) 私人信托公司 (PTC)。
通常情况下,私人信托公司 (PTC) 可作为单一信托或一组相关信托的受托人,且不收取费用。例如,委托人无需在开曼群岛或BVI聘请专业公司受托人,即可在开曼群岛或BVI(视情况而定)设立 PTC,作为下述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或其信任的顾问可担任 PTC 的董事会成员,从而赋予委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方面更大的灵活性、控制权和连续性。在某些情况下,PTC 也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开曼群岛或BVI的 PTC 可免于遵守开曼群岛或BVI(视情况而定)的监管和许可要求。

3. 离岸信托的类型
开曼群岛和BVI均有多种类型的信托。最适合信托资产处置的信托结构取决于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最常见的离岸信托类型包括:(1) 全权信托;(2) 固定收益信托;(3) 累积及维护信托;(4) 可撤销信托;(5) BVI的 VISTA 信托;(6) 开曼群岛的 STAR 信托;以及 (7) 非慈善目的信托。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结构,委托人可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但须遵守任何保留权力或保护人条款。信托契约通常赋予受托人对信托基金及其为受益人利益而进行的运用广泛的酌情权。全权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没有确定的权利。
固定权益信托
固定权益信托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对信托基金的本金和/或收益的权利。例如,信托契约可以规定受益人在其有生之年有权获得信托基金的收益(而非本金)。信托也可以由全权信托和固定权益信托组合而成。
累积及维护信托
累积及维护信托(“A&M信托”)是一种全权信托,其中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在达到特定年龄时将依法享有信托的收益,或同时享有本金和收益。A&M信托通常用于使委托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受益。受益人对信托在特定时期内产生的收益或权益没有固定的权利,在此期间,收益不断积累,并随着增长而增加信托的本金资产。最终有权获得信托资产的人可以从信托本金的积累中受益。信托契约可以赋予受托人酌情权,在受益人达到特定年龄之前,向其分配用于教育、生活和福祉的资金,并在之后规定在每个子女达到特定年龄时,向其分配信托基金的指定份额。
VISTA信托
VISTA信托是BVI特有的信托。VISTA信托的主要特点包括:(a) 它只能持有BVI底层公司的股份,但该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受限制;(b) 受托人没有义务分散投资或监控信托基金和投资,而这是更标准信托的基本原则;(c) 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VISTA法案中定义的“指定受托人”(例如,私人信托公司或BVI持牌信托公司);以及(d) 受托人不得担任底层公司的董事。
STAR信托
STAR信托是开曼群岛特有的信托。 1997 年《特别信托(替代制度)法》现已纳入《信托法》(修订版)(“信托法”)第八部分。STAR 信托的主要特点如下:
- 受益人和/或标的可以是人、目的或两者兼有。受益人和目的的数量不限,无论是否为慈善目的,但前提是这些目的/标的合法且不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
- 对于 STAR 信托的标的、执行或管理方式的任何不确定性,可由受托人(或 STAR 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或必要时由开曼群岛法院解决。因此,STAR 信托极不可能像草拟不当的非 STAR 信托那样,因不确定性而被宣告从一开始就无效。
- STAR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或必须包含一家获准在开曼群岛开展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这增加了比其他司法管辖区更为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如果忽视或规避这些要求,将受到刑事制裁。
- STAR信托必须指定一名“执行人”,该执行人是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可以执行STAR信托的条款(根据《信托法》,受益人已丧失此类执行权)。因此,《信托法》明确区分了STAR信托的受益权和实际执行该信托的权利。其结果是,受益人不仅丧失了执行信托的权利,也丧失了寻求披露有关STAR信托及其持续管理的信息的权利。
- 反永续规则不适用于STAR信托。STAR信托可以设立为无限期(或有限期,取决于信托契约的条款),从而消除了在永久期结束时产生有利于委托人的推定信托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税务后果。
- STAR信托不能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但可以持有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权益。

非慈善目的信托
开曼信托或BVI信托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慈善目的。该目的必须具体、合理且可行,且不得违背道德、公共政策或违法。必须指定一名执行人,其职责是确保受托人履行信托的非慈善目的。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指定人员”(例如,PTC或持牌信托公司)。目的信托可以永久存在,也可以在特定日期终止。
4. 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
税务筹划:离岸信托非常受欢迎,因为它们设立在开曼群岛或BVI等受托人居住地,且受托人无需缴纳任何税款的司法管辖区。这带来了诸多税务筹划优势,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税务状况。
保密性:根据普通法,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事务保密。虽然这项义务并非绝对,但开曼群岛和BVI的法院对信托的管理拥有固有的监督管辖权,通常不愿批准信息披露,除非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不公正或损害。
资产保护:全球业务运营可能会使委托人的业务面临不同的法律和财务挑战。离岸信托可以保护委托人的财务免受境内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破产程序和政治动荡的影响,并在这些情况下确保企业的持续运营。
继承规划:家族企业领导层和所有权的变更会带来独特的复杂性。离岸信托为继承规划提供了一个清晰高效的框架,可以明确规定未来几代人的分配和管理角色,有助于防止家族成员之间潜在的冲突,并提高透明度。
灵活性和控制权:离岸信托的灵活性在于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目标进行定制(例如资产保护、慈善捐赠或跨代财富传承)。委托人还可以保留对信托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确保其愿景始终得到贯彻。
不受在岸规则和监管的约束:设立离岸信托可以避免在岸信托的特定规则,从而减轻额外的监管和/或合规负担。
5. 开曼群岛信托和BVI信托的常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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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在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进行继承规划的工具。
- 用于减轻税务负担。
- 用于保护资产(例如,免受外汇管制或其他政府干预)。
- 作为一种保密的资产持有方式。
- 用于保护难以管理自身事务的受益人。
- 用于规避强制继承规则。
- 用于持有家族企业或参与公司交易的股份。
- 作为慈善捐赠的途径。
进一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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