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取消开曼群岛信托的永续规则

2024年8月30日 . 8 min read

2024 年《永续(修正)法》(「该法」)(尚未生效)废除了该法生效后设立的普通信托的 150 年强制性永续期(持有位于开曼群岛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信托除外)。通过取消开曼群岛普通信托的永续规则,此类信托将能够无限期地持续。

该法案生效前的情况如何?

在该法案出台之前,开曼群岛信托(除不受永续规则约束的STAR 信托外)均须遵守反永续规则,这意味着这些信托不能永久存续,而是受限于150年的永续期,期满后信托财产需要依照信托条款进行分配。

这对现有信托有何影响?

该法第 20(2) 条规定了某些类别的利害关系方(例如现有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和执行人)可向大法院申请命令宣布针对该法生效前设立的开曼群岛信托的反永续规则不适用于该信托的处置以及作为信托处置目标的财产。这样现有的信托将能够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这项变化的关键要点

取消强制150 年永久期限使开曼群岛与许多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并反映出该司法管辖区致力于加强其法律,以维持其作为全球客户首要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地位,其中包括:资产保护和家庭继承规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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