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破产清算中董事的责任
2025年1月20日 . 8 min read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破产清盘的清算人可以针对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提出各种申请。这包括任何影子董事或事实上的董事。相关法律是2003年《破产法》(修订版)。本简报阐述了处于破产清算状态的BVI公司董事的(潜在)责任。就本简报而言,“董事”是指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影子董事或事实上的董事)。
失职
根据清算人的申请,如果法院确信董事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可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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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或扣留公司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或对公司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承担责任;或
- 犯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违反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托义务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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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针对该董事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命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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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还、归还或说明该等款项或其他资产或其任何部分;
- 向公司支付法院认为公平的金额,作为对不当行为或违反职责的赔偿;
- 按法院认为公正的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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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院给予董事以下机会,否则法院不得作出命令(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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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证据、传唤证人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据;以及
- 由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代理(费用自理),该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向他们或其他证人提出法院允许的问题,以解释或限定任何给出的答案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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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交易
经清算人申请,法院如确信在公司开始清算前的任何时间,其业务曾以下列方式经营,则可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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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图诈骗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或
- 用于任何欺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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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宣布,任何董事若明知以该方式参与经营,则应向公司资产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贡献(如有)。
清算人根据命令支付的任何款项、收回的资产或收到的其他利益均被视为公司可用于支付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资产。
资不抵债经营
根据清算人的申请,如果法院确信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对现任或曾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发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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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算开始前的任何时候,该人知道或应当得出结论,该公司没有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合理可能;并且
- 他们当时是该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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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命令有关人士向公司资产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贡献(如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确信董事在事先知道或理应认定公司无法避免破产清算后,已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公司债权人的损失,则法院不得作出此类命令。
董事应当了解或确定的事实、应当得出的结论以及应当采取的合理步骤,是具有以下条件的合理勤勉的人应当了解或确定、得出或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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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合理地预期履行该董事就公司所履行的相同职能的人所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及
- 该董事所拥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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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根据命令支付的任何款项、收回的资产或收到的其他利益均被视为公司可用于支付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资产。
欺诈行为
当法院任命公司清算人时,如果现任或曾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或清算开始前 12 个月内,有以下行为,则视为犯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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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或导致作出任何赠与、转让或抵押,或导致、允许或默许对公司资产实施任何强制执行;或
- 自公司作出任何未履行的支付金钱的判决或命令之日起或之后 60 天内,隐匿或转移公司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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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构成欺诈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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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清算开始前五年以上发生构成上述(a)款所列罪行的行为;或
- 如果他们证明,在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时,他们没有欺骗公司债权人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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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令
除上述情况外,还可对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取消资格令是指命令某人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从事禁止活动。如果某人是公司的董事,则该人从事了禁止活动。取消资格令的申请不得在有关公司破产之日起 6 年之后提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取消资格令的情况往往不如本简报中提到的其他申请常见,因为只有破产管理署署长(而不是清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针对某人的取消资格令。
进一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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