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更新须知:影响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股东的重大法规修订

2025年3月25日 . 8 min read

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为维护其在透明度和国际最佳做法方面的良好声誉,以及增强其打击利用金融服务进行洗钱的能力的一部分,《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24修订版)》引入了一系列涉及公司股东和实益拥有人的法规修订。本简报将讨论影响公司股东的具体修订。我们随后将发布有关实益拥有人的单独简报。

1. 股东登记册:

 

      1. 现在,每家公司都必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登记册的副本。
      2. 公司成立后的初始股东登记册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30)天内,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延续注册之日起三十(30)天内(如适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股东登记册的后续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后三十(30)天内提交。 除非公司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时选择允许公开查阅,否则股东登记册将不会公开。

2. 名义股东的提名人:

如果公司有成员担任名义股东,除需提交股东登记册外,公司还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名义股东的以下信息:

      1. 提名人的姓名和地址;
      2. 名义股东停止作为股东的日期;和
      3. 提名人停止作为提名人的日期。

3. 豁免提交股东登记册的公司: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登记册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公司:

      1. 其股票在认可的交易所上市;
      2. 已获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认可为依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注册的私募基金、专业基金、公募基金或私人投资基金;或者
      3. 已获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认可的孵化基金或核准基金。

4. 有关被注销和解散公司恢复后的规定:

被注销和解散但随后又恢复至公司注册处保存的公司登记册的 BVI 公司,无需提交其股东登记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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