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简称“开曼公司”)在构建跨境融资交易时被广泛运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开曼群岛为担保融资交易提供了灵活且成熟的制度,这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均具有吸引力。在开曼群岛设立担保的程序也非常简单,通常不会影响拟议交易的时间表。
不可撤销信托是遗产规划中的关键工具,通常因其资产保护功能和隐私优势而被选择,尤其适合那些希望保护自身财富免受未来债权人或法律索赔侵害的个人。
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下称“《法案》”)规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以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下称 “境外公司”),若其注册地法律允许该公司迁册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BVI)继续运营,则可迁册至BVI,并依据该《法案》在BVI存续。本法律简报概述迁册的关键资格要求,并说明在BVI申请存续的流程。
VISTA 信托是根据 2003 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经修订)(简称“VISTA”)设立的一种特殊信托,是一种专门为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股份而设计的信托制度。VISTA 于 2004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传统 BVI 信托在持有家族企业股份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值得注意的是,VISTA 信托的直接资产是且只能是下层 BVI 公司的股份。因此,VISTA 信托制度的设计正是围绕这类资产展开的。本文介绍了VISTA信托的主要特点、法律机制、设立要求及常见用途。
自保保险公司是指一家为其母公司或关联实体提供风险缓解服务的全资子公司。简而言之,自保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母公司面临的一项或多项风险。它本质上是一种自保形式,在集团公司架构中设立自保公司的原因有很多。自保公司的设立通常是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其设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那些需要自保的风险要么无法投保,要么在当前市场上的保费过高。
开曼群岛政府已颁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它整合了之前的修订并更新了法规交叉引用,以确保与 2024 年和 2025 年修订的开曼群岛相关公司法保持一致。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于2023年4月发布了《受监管实体外包指引声明》(“该指引”),该指引适用于所有CIMA受监管实体,包括投资基金和投资管理人。该指引通过列出监管的原则,阐明了CIMA对受监管实体外包重要职能和外包活动的最低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通知,对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修订年度费用相关的任何未缴款项处以罚款的结算期限已从2026年2月15日延迟至202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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