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
2026年1月9日 . 8 min read本文将概述根据《私募基金法》(修订版)(“该法”),在开曼群岛成立和运营封闭式投资基金所涉及的步骤。
私募基金设立使用的法律实体类型
虽然该法并未对设立封闭式基金时应使用的法律实体类型作出法定规定,但最常用的实体类型是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尽管也可以使用其他类型的公司实体,例如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但这些实体通常用于根据《共同基金法》(修订版)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由谁运营?
如果封闭式基金(根据该法称为私募基金)以豁免公司的形式设立,则由该公司董事负责运营。但是,作为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该基金的必要步骤,该公司必须确保任命至少两名董事;这被称为“四眼原则”,旨在确保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同时也是该公司向 CIMA 注册为私募基金的先决条件。
如果基金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的形式设立,则两名董事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于该ELP,因为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董事。但是,ELP必须有一名合格的“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人运营ELP。在这种情况下,“四眼原则”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层面,因此该普通合伙人必须有至少两名董事。
目前,私募基金的董事(或注册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董事)无需根据《董事注册和许可法》(修订版)进行注册。
《私募基金法》——注册为私募基金的义务
只有符合该法案中“私募基金”定义的封闭式基金,才需要根据该法案在 CIMA 注册为私募基金,并接受监管。该法案将“私募基金”定义为:
“……提供或发行或已发行投资权益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其目的在于汇集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能够从该实体对投资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中获得利润或收益,且——
(a) 投资权益持有人对投资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不具有日常控制权;以及
(b) 投资由私募基金的运营者直接或间接管理……”
该法案将“投资权益”定义为发行实体中的权益,该权益赋予投资者参与该实体利润或收益的权利,且该权益不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
特定结构是否符合此定义并应受到监管,可能存在诸多细微差别。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经验丰富的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律师,以确定您拟议的项目是否受监管,或者是否可以豁免注册。
例如,该法案本身列出了一系列“非基金安排”,这些安排不被视为“私募基金”。非基金安排的清单内容广泛,涵盖范围也相当广泛,但我们特别强调以下几种非基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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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企业;
- 自有实体;
- 控股实体;
- 债务发行及债务发行实体;
- 结构性融资实体;以及
- 主权财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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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注意的是,单一投资者基金也不在该法案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如果只有一个投资者,则不存在上述“私募基金”定义所要求的“汇集投资者资金”。
根据该法注册为私募基金
如果某个项目符合“私募基金”的定义,且并非“非基金安排”,则该公司须向 CIMA 申请根据该法注册为私募股权基金。
为根据该法进行注册,该基金须通过 CIMA 的在线门户系统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发行文件(其中至少应包含 CIMA 在其《发行备忘录内容规则》中规定的信息)以及审计师和管理人委任证明。
根据该法第 5 条的规定,该申请必须在接受投资者用于投资的资本承诺后 21 天内提交给 CIMA(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尽管申请可在收到资本承诺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该基金必须在收到投资者的任何资本出资之前,在 CIMA 注册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监管义务
除上述内容外,私募基金还必须遵守其他一些关键义务。
如果基金做出任何变更(或获悉任何变更),且该变更对基金注册为私募基金时向 CIMA 提交的任何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则基金必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或获悉变更之日起 21 天内向 CIMA 提交变更详情。虽然该法仅要求就“重大”变更通知CIMA,但实际上,鉴于“重大”的定义存在解释空间,CIMA 通常会希望收到所有变更的通知。
私募基金还必须向 CIMA 提交年度申报表并缴纳年度注册费,以维持其注册资格。
持续性要求
该法案要求私募基金必须建立与基金年度审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安全保障、现金监控和证券识别相关的特定机制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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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基金必须聘请经认可的开曼群岛审计师编制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CIMA 存有一份能够提供此项服务的经认可审计师事务所名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在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 (6) 个月内提交给 CIMA。
- 基金资产估值——私募基金的资产必须定期进行估值。估值间隔的适当性取决于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但是,估值至少应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估值必须由熟悉相关资产类别的独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估值师进行。如果估值师不是独立第三方,CIMA 保留要求基金承担费用进行独立核实的权利。否则,如果资产估值由基金自身或其投资经理进行,则估值职能必须独立于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并且任何利益冲突均须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投资者披露。
- 保障基金资产——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必须指定托管人,以基金名义设立隔离账户,持有基金可进行实物交割或可登记在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但如果私募基金已通知 CIMA,且考虑到基金的性质及其持有的资产类型,指定托管人既不实际也不合理,则该基金无需指定托管人。指定托管人的职责是根据基金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何外部可获得的信息,核实基金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如未指定托管人,则基金资产所有权的核实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本身或其投资经理进行。如由基金或其投资经理进行所有权核实,则所有权核实职能必须独立于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且任何利益冲突均须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
- 现金监控——私募基金须指定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经理中的一人负责:(1) 监控基金的现金流;(2) 确保所有现金均已记入以基金名义开设的现金账户;以及 (3) 确保已收到投资者为投资目的向基金支付的款项。如未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此类监控,CIMA 保留要求基金承担费用进行现金监控核实的权利。如上文所述,若现金监控由基金或其投资经理进行,则现金监控职能必须独立于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且任何利益冲突均须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
- 证券识别——若相关私募基金定期交易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则必须保存其交易和持有的证券的识别码(例如ISIN代码或CUSIP代码)记录,并应 CIMA 的要求提供此类记录。
- 审计——基金必须聘请经认可的开曼群岛审计师编制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CIMA 存有一份能够提供此项服务的经认可审计师事务所名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在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 (6) 个月内提交给 C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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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义务
除该法及 CIMA 发布的指南规定的义务外,私募基金还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 FATCA/CRS 合规以及反洗钱立法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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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TCA/CRS——私募基金通常被归类为FATCA和CRS规定的“报告金融机构”。因此,每支私募基金都必须对其每位投资者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通常由其管理人代表基金进行)。基金还必须向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构成“应报告账户”的每位投资者的信息。
- 反洗钱——根据《犯罪收益法》(修订版)和《反洗钱条例》(修订版)(统称“反洗钱要求”)的规定,私募基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因此,私募基金必须制定健全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反洗钱要求。基金必须制定详细的《反洗钱合规手册》,其中包含开展基金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政策和程序的详细指导,涵盖投资者准入流程、记录保存、可疑活动报告流程以及其他风险管理事项。
- 实益所有权——《实益所有权透明法》(“BOTA”)要求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实益所有权登记册,除非其他合规途径适用。根据BOTA,私募基金等法人类别可适用其他合规途径,每个私募基金均须向其在开曼群岛的公司服务提供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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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属类别的书面确认;以及
- 与其相关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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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须指定一名主要联系人(“PPoC”),负责回应开曼群岛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就该私募基金提出的任何实益所有权信息请求。PPoC必须在开曼群岛获得许可,并须在收到请求后24小时内,或在请求中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主管当局提供所请求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每个私募基金还必须任命三 (3) 名反洗钱官员协助遵守反洗钱要求;这三人分别是反洗钱合规官、洗钱报告官和副洗钱报告官。
经济实质
鉴于私募基金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根据该法注册的私募基金并非《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修订版)所指的“相关实体”。因此,私募基金无需证明其在开曼群岛的“实质”程度,但仍需根据该法进行年度申报,确认其为投资基金。
结论
如果您正考虑在开曼群岛设立私募投资基金,聘请经验丰富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协助您应对当地的立法、监管和合规环境至关重要。我们在为客户提供离岸投资基金咨询服务方面,以卓越的技术、快速响应、前瞻性思维和深刻见解而享有盛誉,我们非常乐意成为您值得信赖的顾问,协助您完成开曼群岛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启动和后续咨询工作。
进一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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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概述根据《私募基金法》(修订版)(“该法”),在开曼群岛成立和运营封闭式投资基金所涉及的步骤。
开曼群岛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的《共同汇报标准》(“CRS”)旨在提高国际税务透明度。为实现这一目标,CRS要求承诺遵守该准则的司法管辖区获取纳税人在“金融机构”持有的离岸账户信息,并每年自动与纳税人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交换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