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 信托和基金会公司 —— 开发数字资产领域的用途

2025年7月28日 . 8 min read

导论


开曼群岛以其众多另类且独创的信托结构而闻名。虽然开曼群岛作为普通法管辖区,信托的概念得到认可、支持并被广泛运用,但开曼群岛仍然拥有一些可与传统信托结构相媲美的另类结构。本文将探讨“STAR信托”和“基金会公司”这两个例子。

基金会公司


我们首先考虑基金会公司,它是由其自身的立法——《2017 年基金会公司法》引入的,这种结构自 2017 年以来越来越受欢迎,尤其是在数字资产领域(例如,作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DAO 的服务提供商、同质化代币的资金库、NFT 以及构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网络)。顾名思义,基金会公司是一家公司,因此它与开曼群岛现有的更传统的公司类型有一些相似之处。基金会公司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成立时即制定了公司章程和细则,并设有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

然而,基金会公司与传统公司的相似之处也仅限于此。基金会公司虽然具备传统公司的一些特征,但实际上其运作方式更类似于信托。因此,它们具备信托的功能性和灵活性,却没有信托管理的复杂性。此外,由于基金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这有助于增强其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的认可度,而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所有权”原则意味着普通法下的信托通常不被认可。


所有权


虽然基金会公司可以(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拥有股东,但股东以其股东身份无权获得股息或其他分配。这与传统公司不同,传统公司的股东仅仅凭借其股东身份即可参与利润分配。相反,基金会公司拥有一类被称为“受益人”的利益相关方,这些受益人(根据适用条款)有权参与基金会公司产生的任何利润分配。

此外,传统公司的股东拥有一定的控制公司事务的能力(例如,通过任命或罢免董事或通过(或拒绝通过)股东决议),并且有权访问某些公司记录,而基金会公司的受益人则没有这样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如有)(包括其分配权)必须在基金会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因此,选择设立基金会公司的人在确定受益人的权利及其生效时间方面拥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因此需要仔细考虑起草章程文件,以确保创立人的意图得到适当的体现。

公司治理


虽然上述基金会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无疑有其优势,但缺乏股东监督使得基金会公司的公司治理中缺失了一项重要的制衡机制。正因如此,基金会公司必须设立一名“监事”,其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并追究其责任。监事的职责范围可以更大,具体取决于公司章程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一些有利于监事的“保留事项”,包括任命和罢免监事、董事和/或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修改基金会公司章程的权利。

基金会公司还必须设立一名秘书,该秘书必须根据《公司管理法(修订版)》持有提供”公司管理服务”的牌照或授权。秘书还必须提供基金会公司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基金会公司还可以制定一系列章程细则,用于扩展、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文件。章程细则可以协助基金会公司的管理,但由于其不构成公司章程的一部分,因此属于完全保密的文件。


实际应用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选择使用基金会公司作为公司载体的人士在基金会公司的设立、治理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方面拥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因此,基金会公司的用途多种多样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实证明,基金会公司深受家族办公室的青睐,并且由于“受益人”与基金会结构密切相关,且且受益人除财务受益权外对基金会事务的参与受到限制,基金会公司也已成功应用于慈善事业和更广泛的遗产规划领域。基金会公司也被用于设立慈善/非营利基金会,同时也被成功应用于纯商业项目,尤其是在数字资产领域(例如,DAO、同质化代币的资金库、NFT,以及构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网络)。

STAR信托


STAR信托(意为“特殊信托 – 替代制度”)是根据《信托法(修订版)》第八部分设立的。STAR信托通常属于全权信托,但关键在于,它们可以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目的,前提是这些目的“合法且不违反公共政策”。能够糅合慈善和非慈善目的,是STAR信托结构独有的特征,也凸显了其固有的灵活性。

受益人

STAR信托的委托人在确定STAR信托的受益对象、一般目的及受益依据方面具有高度灵活性。任何受益人对STAR信托的参与均严格限于信托条款赋予的财务受益权。事实上,与基金会公司类似,STAR信托的受益人无权强制执行STAR信托的条款,无论是通过对受托人提起诉讼,还是通过获取有关STAR信托活动和当前财务状况信息的方式。

公司治理

与基金会公司类似,由于STAR信托的受益人没有强制执行权,STAR信托的管理制衡机制也有所不同。STAR信托的两个关键职位是:(1) 受托人;以及 (2) 执行人。

受托人履行普通信托中受托人的通常职责,代表受益人持有STAR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除非获得相反的法院令,否则STAR信托要求受托人必须是(或如有多个受托人,则必须包含)一家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是持有在开曼群​​岛开展“信托业务”牌照的实体。

STAR信托还必须设立一名“执行人”,该人是唯一有能力和权力执行STAR信托条款并追究受托人责任的人。执行人可以(但不必)同时是受益人。如果他们也是受益人,则只能以执行人的身份代表所有受益人执行STAR信托条款,而不能以个人受益人的身份执行。

实际应用

与基金会公司一样,STAR 信托结构固有的灵活性意味着自 1997 年成立以来,它已被应用于许多不同的方面。例如,它们被用于 (i) 确保家族企业权益的有序继承(受益人强制执行信托条款的有限权利再次显得尤为有用),(ii) 用于慈善目的,(iii) 替代“普通信托”,并限制受益人根据普通信托有权获取的信息级别,(iv) 在金融和投资交易中,作为持有资产的”表外”或破产隔离工具,(v) 作为艺术品、珠宝和车辆等有价动产的持有工具,以及作为慈善信托的替代方案(尤其是在信托对象可能兼具慈善和非慈善性质的情况下)。

然而,这种结构有一个限制,即STAR信托不得持有开曼群岛的任何土地(或其中的权益)。不过,STAR信托可以持有在开曼群​​岛拥有土地(或其中的权益)的其他实体的权益,但仅限于开展其业务的目的。

结论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们考虑的两种结构为多种不同类型的应用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重叠,但项目的目标和/或项目背后的人员的偏好将决定采用哪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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