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比较

2025年9月16日 . 8 min read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的投资者越来越需要考虑自己对可能对公司事务管理不善负有责任的董事所拥有的权利。少数股东尤其需要了解有哪些救济措施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侵权者控制公司并能阻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wrongdoer control)的问题,因为董事会的组成和经营方向通常由多数股东控制,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决定对他们自己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下文我们简要概述了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中董事的义务以及股东可拥有的救济措施。

董事职责范围是什么?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公司董事的职责源于普通法,包括有义务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真诚行事,不滥用权力,不谋取私利。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版)(“《商业公司法》”)规定了有关董事职责及利益冲突的法律,该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普通法的立场,例如:

      1. 董事有义务“诚实、善意地行事,并按照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2. 董事有义务“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并要求董事“不得以违反本法或公司章程或细则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以违反本法或公司章程或细则的方式行事”;以及
      3. 董事“应在知晓其与公司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交易存在利害关系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披露该利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董事在满足某些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相关母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相关股东最佳利益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可能不符合其担任董事的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的标准职责有哪些?

开曼群岛

虽然英国普通法案例的判决在开曼群岛不具有约束力,但它们具有说服力。因此,大量关于董事职责的英国判例已被开曼群岛法院遵循,并适用于开曼群岛,规定董事有义务在履行其职责时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英国判例Re 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 Co [1925] Ch. 407 一案裁定,“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必表现出超过其知识和经验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技能”。然而,近年来,这种高度主观的检验标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并且更多的英国案例表明,董事仍然受到客观职责的约束,即“采取普通人应自己采取的谨慎措施”(Dorchester Finance Co v Stebbing [1989] BCLC 498(1977 年裁定))。因此,技能义务和谨慎义务之间似乎有所区别。然而,Re 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 Co 案的裁决中进一步指出,“对于考虑到商业紧迫性和公司章程的职责,如果可以合理地安排给其他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在没有怀疑理由的情况下,有权信任该管理人员会诚实履行此类职责。”

英属维尔京群岛

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董事必须展现的谨慎标准,《商业公司法》规定,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应以合理的董事在相同情况下所应采取的谨慎、勤勉和技能行事,并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 公司的性质;
      2. 决策的性质;以及
      3. 董事的职位及其承担的职责的性质。

《商业公司法》对董事履行职责中加入了限制条件,公司董事有权依赖该公司的账簿、记录和财务报表和/或员工和专业顾问,前提是在这样做时,公司董事必须善意行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且没有不依赖上述文件的原因。

公司成员或股东享有哪些主要救济措施?

开曼群岛

开曼公司的成员享有以下救济措施:

      1. 针对公司提起个人诉讼(针对公司违反对成员个人应尽义务的情形);
      2. 代表诉讼(类似于个人诉讼,此类诉讼针对公司违反对股东群体应尽义务的情形);
      3. 派生诉讼或多重派生诉讼(这是最常见的诉讼类型。详见下文);或
      4. 以公正公平的理由申请公司清盘。(这被视为最后的手段,因为它可能导致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公司法》”)规定法院可以选择作出其他命令。详见下文)。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成员可以寻求以下救济措施:

      1. 个人诉讼(与开曼群岛普通法的诉讼理由相同);
      2. 代表诉讼,法院可指定一名成员“代表所有或部分具有相同利益的成员,并可为此目的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命令内容可能包括“关于诉讼的控制和进行”的命令,以及“指示将被告在诉讼中被命令支付的任何金额分配给其所代表的成员”。
      3. 派生诉讼;或
      4. 不公平损害诉讼。

 少数股东寻求的最常见救济措施类型是派生诉讼和不公平损害诉讼(见下文)。

什么是派生债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开曼群岛 

派生诉讼是指由一名或多名少数股东代表其所属公司就该公司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仅在特定情况下可提起,构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和被诉的规则的例外(该规则通常被称为英国先例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 67 E.R 189 中的规则)。在开曼群岛,管辖派生诉讼的法律源于普通法而非成文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

虽然英国普通法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但《商业公司法》已赋予成员的救济措施法定基础(见下文)。

发起派生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开曼群岛

与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大多数诉讼一样,派生诉讼通常以向相关被告送达令状和索赔声明书的方式开始。大法院规则第15号第12A条规定,如果被告通知有意为索赔辩护,则原告必须向法院申请许可继续诉讼。此类申请应附有宣誓书证据,以证明索赔所依据的事实以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大法院规则第15号第12A(8)条的规定,在审理申请时,法院可批准继续诉讼(其期限和条款由法院决定)、驳回诉讼或延期申请,并就合并诉讼、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据开示、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询以及其他法院认为适宜的事项作出指示。 Renova Resources Private Equity Limited v Gilbertson and others[2009] CILR 268 案中,Foster 法官确认了英国上诉法院在 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 (No.2) [1981] Ch 257 案中提出的在决定是否准许继续诉讼时所适用的测试在开曼群岛的适用性。Foster 法官认为:“(…) 此项规定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原告需要初步证明公司存在可行的诉讼原因;其次,被指控的违法者控制着公司(或可以阻止公司或董事会的任何决议),从而阻止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

英属维尔京群岛

《商业公司法》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法院可根据公司成员的申请,批准该成员——

      1. 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
      2. 介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以代表公司继续、抗辩或中止诉讼。


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批准时,“法院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1. 该成员是否善意行事;
      2. 考虑到公司董事对商业事务的看法,派生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
      3. 诉讼是否可能成功;
      4. 与可能获得的救济相关的诉讼费用;以及
      5. 是否有替代派生诉讼的救济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批准提起或介入诉讼仅当“法院确信以下情况时:

      1. 公司无意提起诉讼、不努力继续或抗辩诉讼,或终止诉讼(视情况而定);或
      2. 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应将是否进行诉讼交由董事、股东或全体成员决定。

是否可以提起多重派生诉讼(“MDC”)?

开曼群岛

在雷诺瓦 (Renova) 案中,大法院裁定,在适当情况下,多重派生诉讼 (MDC) 可能获得批准。在该案中,原告就其作为股东的一家全资子公司遭受的损失提起诉讼,因此该子公司的损失对其母公司和股东造成了间接损失。然而,禁止追讨反射损失规则适用,因此股东或母公司不得就与被代表提起诉讼的相关子公司或子子公司直接遭受的损失相对应的间接损失提出索赔。

英属维尔京群岛

Microsoft Corporation v Vadem Ltd[1]案中,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裁定,英属维尔京群岛在该领域已成文的法律“不允许双重派生诉讼”。即便如此,像 Universal Project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v Fort Gilkicker Ltd[2] 这样的英国案例或许能提供论据,证明此类诉讼在普通法管辖区内仍然可行。

对于不公平损害有哪些救济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开曼群岛

根据《公司法》,如果法院认为清盘公司公正公平,则可清盘公司。《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成员作为出资人提出清盘申请,理由是公司应该基于公正公平理由对公司作出清盘命令,则法院有权作出以下命令替代清盘令:

      1. 规管公司未来事务行为的命令;
      2. 要求公司停止实施或继续实施申请人投诉的行为,或实施申请人投诉其未实施的行为的命令;
      3. 授权申请人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命令,具体条款由法院决定;或
      4. 规定公司任何成员的股份可由其他成员或公司自行购买的命令,如果由公司自行购买,则公司资本相应减少。

英属维尔京群岛

该法规定,任何成员如认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方式,或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在公司职务上构成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性或不公平损害性,可向法院申请命令。如果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认为公正公平,则可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命令,但不限制本款的一般性: 

      1. 对股东,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收购其股份;
      2. 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
      3. 规范公司事务的未来运作;
      4. 修改公司章程;
      5. 任命公司接管人;
      6. 任命公司清算人;
      7. 指示更正公司记录;以及
      8. 撤销公司或其董事违反本法或公司章程做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

 

[1] BVIHCVAP2013/0007

[2] [2013] 3 WLR

 

查看全文

进一步协助

本文无意替代具体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如果您希望获取关于本简报中所讨论事项的进一步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E: gary.smith@loebsmith.com

E: robert.farrell@loebsmith.com

E: edmond.fung@loebsmith.com

分享至微信

在微信中 “扫描二维码” 并点击···分享。

QR Code

最新更新和快讯